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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对 国有财产的保护
民法典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可以根据以下法律规定来体现:
第二百四十七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一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二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三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四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八条: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二、非法侵占国有财产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侵占国有财产罪立案标准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私分国有资产罪 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三、国有财产的概念
国有财产指的是包括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国防资产;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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