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辱不惊去留无意
您好,结婚之后,父母将其名下的房屋过户给子女一方的,需要与夫妻双方明确说明该房屋系赠与夫妻双方的还是仅赠与己方子女,甚至也可以只赠与对方子女。如果对此无任何说明的会认定为赠与,且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如果是其他关系的比如是父母将房屋出售给其中一个子女的,同样需要订立买卖合同,实际支付购房款等,如果是买卖的,发生在婚后,且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依然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无论是赠与、买卖、或者其他原因过户房屋的,能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则在离婚时,即有权主张分割。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协议处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是通常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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