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合同实际履行的的法律规定

李登忠

李登忠

法律主观: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一)平等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和承担合同责任时法律地平等。,(二)自愿原则。公民、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是否愿意与他人订立合同、同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内容的合同,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完全取决于他们的自由意志。,(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贯彻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合同关系的始终,它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合同主体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在合同法中主要体现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损害对方的利益;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提供必要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五)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六)公序良俗原则。公序是指“公共秩序”,良俗是指“善良风俗”,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所有种类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准则。根据中国合同立法及司法实践,合同的履行除应遵守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则,即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合同履行中的常见的欺诈行为有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行为、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行为、虚假的宣传欺诈行为、虚假的价格欺诈行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会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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