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11月原被告未经登记而同居,当时原告18岁,被告23岁,2000年3月原告与他人通奸生育一子,与原告一起生活,

素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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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孩子扔了】。嘿嘿这是不行得。可以告他让他给抚养费。也可以离婚你不用给孩子抚养费而且有可能法官还把财产都给你哦。。

太可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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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这样理解:在90年11月原告与被告未婚同居,几年以后,原告背着被告与他人通奸生子,由于受到被告的骚扰,原告与被告纠缠不清。原告认为他们不是真正的夫妻关系,被告无权干涩,可能受到被告的恐吓或者威胁,于是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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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问题?未经登记生活在一起,何谈通奸??司考题吧?你说是哪年哪题?

爱_直至成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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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因为,依据《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一)》之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其中,结婚实质要件应该为: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

二,女二十)、双方自愿结婚、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当时一方并不符合最低婚龄,所以,不能依照这个解释走事实婚姻这条路;


2、同样是这个司法解释还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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