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单独处理共有房屋配偶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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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文号:法释〔2020〕22号,以下简称《解释一》)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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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一方单独处理共有房屋配偶该如何维权


1、夫妻一方单独处理共有房屋配偶维权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直接申请认定该处分行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受害人只能在离婚时,向其擅自处分财产的配偶主张赔偿。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由一方单独处置吗

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我国法律中有具体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规定中进一步具体阐述了该规定的含义,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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