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现在起诉离婚要社区开被告居住证明?

终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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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需要被告居住证明的原因一般是为了证明被告是否在此地居住,在民事诉讼中,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需要提供居住证明。

法律分析

起诉在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地域管辖,即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就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原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对此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不能受理。提起诉讼必须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案件具有多个被告住所地的、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目前有且只有两种离婚方式,分别是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签订离婚协议书,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申请。夫妻双方就离婚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一方可以提前离婚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或调解后,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志

你们当地法院够变态的,我也是法院的,真不明白要社区开居住证明有什么用,要这些东西无非就是为了确定被告的户籍或经常居住地便于送达传票等应诉手续,所以就楼主讲的情况来看,建议让社区出具被告已经不在该社区居住的证明,然后请律师前往公安机关户籍部门调取被告的户籍信息,或者申请法院调取也行,楼主的结婚证上有被告的身份证号码,调取户籍信息的话简单加愉快的事情,最后祝楼主好运。

南方有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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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深户的外地人员在深圳居住满一年以上即可在深圳办理离婚,但是需要有居住证或者有社区的居住证明;


2.如果社区无法开具此份证明,则无法再当地起诉,只能到户口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3.社区开出的证明只能证明当事人在当地居住过,并无任何责任。

指间流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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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总有个地方住吧?如果没有的话,那也有个户籍所在地吧??

要起诉离婚,原告没有被告任何身份信息证明?怎么可能,怎么办的结婚证?

w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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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凭相关证件合法调取相关材料,你不妨找律师帮助。

月

因为离婚诉讼是民事诉讼,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离开原来的住所地超过一年,按照法律规定,就不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人民法院立案时,开居住证明来证明是否有管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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