芳芳
当我们每个人都没有结婚的时候,我们总是对婚姻充满了想象,但是当我们真正成为婚姻中的一员时,我们面对的生活中的事情比以前多了很多。可能相处过程中会有很多不愉快,然后感情破裂,导致离婚。那么,离婚后财产分割还需要协议吗?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可以理解为一个常识性问题。离婚后财产分割还需要协议书吗
案例分析:王某与郭某于2015年6月协议离婚,并约定婚后购买的登记在王某名下的房屋归王某所有,剩余的房贷及抚养子女由王某负责。郭不需要支付赡养费,王也不需要支付房屋补偿费。2018年2月,郭做生意失败,欠下债务,无力偿还。他想重新分房子,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支持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离婚协议后一年内,男女双方就财产分割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经审理,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有欺诈、胁迫行为,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声明:本案中,王某与郭某于2015年6月协议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房屋约定归王所有。该协议是基于双方自愿和真实的意识,不存在欺诈和胁迫。2018年2月,郭主张重新分割,此时距离离婚协议签订已有一年多。郭主张重新分割,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1.离婚后一年内,男女双方就财产分割反悔,请求变更或者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人民法院经审理,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有欺诈、胁迫行为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最后,我们来了解一下分割夫妻财产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法院在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公平分割共同财产。1980年的原《婚姻法》规定这一条款照顾了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在大多数情况下,夫妻离婚,家庭成员的未成年子女可能是不幸婚姻的最大受害者。
婚姻法修正案特别强调对子女权益的保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将其作为优先考虑的因素。原条文中“妇女权益”和“子女权益”的顺序作了修改,修改为“约定不成时,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照顾子女和妇女的权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否应该考虑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号,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但根据本法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只考虑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