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为第三者离婚如何处置

赵伟超

赵伟超

“第三者”是指与婚外情关系,与他人通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大,甚至造成夫妻间不信任所造成的不稳定。但是,因第三者并不是婚姻中最重要的一方,因此第三者往往会要求离婚,这是因为第三者与配偶双方在婚姻中承担着相应的义务,比如在家庭责任上、财产责任方面等。那么男方在离婚时是不是也要为“第三者”买单呢?答案:这需要考虑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离婚后女方是否可以要求离婚。


1、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后,原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违背对方的意愿,应予以纠正。


2、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对包庇配偶行为的法律制裁。

包庇一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隐匿、毁灭证据或者伪造债务,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庇配偶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包庇其共同生活的行为。包庇行为不是民法意义上的庇护行为,也不是民法意义上的法律制裁行为,而是刑事责任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包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故意包庇犯罪的,处三年以下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第三者可要求离婚且无过错方支付相应补偿。

根据婚姻法第33条规定:“离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离婚损害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与他人但这种分担应是自愿的,并非是一方过错导致的损害结果由另一方来承担。因第三者给孩子带来的伤害及经济上巨大责任而要求对方支付一定赔偿金是可以的,但前提是女方提出离婚并证明其与他人有重婚行为是事实错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另一方请求该第三者补偿的话,人民但是法律并未明确将其列为夫妻共同债务予以处理,因此不能认定为法定负债,故该赔偿金由第三者负担也是可以的。


4、法律对赔偿权利人有明确规定,女方可以需要考虑“第三者”对婚姻生活造成影响所带来的损害程度和对配偶双方人身和财产安全所造成侵犯问题而进行赔偿。一般赔偿数额应不超过离婚时损失抚养费数额。赔偿金额超过损害抚养费数额后,也就是会适当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或财产损失抚养费等方面内容作为参考因素后再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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