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590条的理解与适用

钱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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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债务人有多种履行方式,包括货币支付、以相当物品代替、提供劳务、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等。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债务人提出的非货币方式履行,则债务人有权选择以货币方式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债务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或者债权人的要求履行债务,其中包括采用货币支付、提供相当物品、提供服务、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等方式履行。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相应的履行方式。如果债务人想要采用非货币方式履行,需要债权人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则只能采用货币方式履行。但是,如果债权人因为非货币方式履行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已经被债务人垫付,且债权人拒绝采用非货币方式履行,则债务人有权选择货币方式履行,同时可以向债权人要求赔偿额外费用。此外,民法典第590条还规定了对于债务人提出的履行方式是否与合同约定或者是否符合债权人要求的处理方式:如果履行方式与合同约定或者债权人要求不一致,且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则视作债权人同意采用该履行方式。

当债务人采用非货币方式履行时,应如何确定相对价值?根据《民法典》第156条规定,相对人的行为构成对价关系,应当考虑相对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评估其价值。对于非货币方式履行,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来予以确定。

民法典第590条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多种方式,同时明确了债务人提出非货币方式履行的处理方式和债权人可以选择的履行方式,保障了当事人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尊重对方意愿,切实维护和平衡各自的利益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债务人有多种履行方式,包括货币支付、提供相当物品、提供劳务、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等,可以采取一种或者多种履行方式。债权人可以选择相应的履行方式。债务人提出采用非货币方式履行的,需要债权人同意。债权人拒绝采用非货币方式履行的,债务人有权选择以货币方式履行,并可以要求债权人赔偿因非货币方式履行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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