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tin
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的适用条件如下:
1、兄、姐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
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没有扶养义务。
兄弟姐妹之间适用“扶养”而非“抚养”。扶养义务主要是指的平辈之间的相互抚养,比如说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广义的扶养包括赡养、扶养以及抚养,其中赡养指孩子对父母的赡养,抚养指父母对孩子的抚养。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是狭义扶养义务,也就是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应由他们的父母抚养。但在特定条件和特定情况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会产生有条件的扶养义务。在父母死亡或者无能力继续抚养未成年孩子时,有能力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同理,有能力的弟妹对于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的生活来源的兄姐也具有扶养的义务。
抚养权扶养规定
(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抚养,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包括哺育、喂养、抚育、提供生活、教育和活动的费用等。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义务,不能以任何借口而免除。从子女出生开始直到能够独立生活止,都必须承担,即使父母离婚后也不能免除。
(二)夫妻离婚后对子女抚养的规定
离婚的直接法律后果之一,是父母亲权的变更,而不是亲权消灭。亲权内容的部分变更,是直接抚养人由原来的双方变更为单方,监护人也由原来的双方变更为单方。亲权的整体不因离婚而改变,仍然是由父母双方共同享有,只是没有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当事人行使亲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