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
法律主观:
根据《 婚姻法 》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住房补贴 、 住房公积金 ;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养老保险 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由此可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
法律客观:
养老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到底能不能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根据前述分析,养老金是国家通过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发放的生活费,其养老金的取得以职工已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实践中,一般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带扣代缴。无论养老金、养老保险费均具有工资属性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此作出的解释,可以作为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是已经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然而,具此认为该部分养老保险金完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养老保险费的属性,是显失公平的。离婚时养老保险金的处理方法?实践中,大多数的审判机关采取以下解决方法:(一)双方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数额明确,在分割时刻操作性强,可按平等原则进行处理,即由领取保险金多的一方按月给少的一方补付差额款即可。(二)双方只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由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将来到底能否领取养老保险金,能领取多少养老保险金尚未确定。这种情况,其分割不能按等差处理,只能按平等处理(三)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等其他社会保险的分割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二)身体因为一方伤害获得医疗费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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