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建林
法律主观:
在 离婚 案件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夫妻一方主张另一方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毁损、变卖 共同财产 的行为,应当向法院提供相应的 证据 ;在对方不配合时,可以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但是应当提供有关的线索,比如,对方的 身份证 号、银行账号、房产地址等等。
(1)关注家庭财产状况,防止对方以“孝敬父母”或者“对外投资”等名义转移资金;关注以夫妻一方名义持有的 股权投资 、投保的保单等。
(2)关注夫妻双方对外负债情况,核实夫妻双方对外的负债情况,关注双方银行账户的资金进出明细;尤其是一方以自己名义开办的独资企业的账务,防止一方以企业亏损或者做假账的方式,虚构编造 夫妻共同债务 。
(3)及时申请 财产保全 ,在 起诉离婚 时,为了防止一方私自转移共同存款、变卖房产、汽车、股票等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在情况紧急时,如果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还可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法律客观:
根据《 民法典 》第1062条规定:夫妻对 共同财产 ,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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