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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种生的孩子能要抚养费。
对”借种生子”的建议:
1、加强“借种生子”有关法律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为了案件所涉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应当在立法或司法解释上完善有关“借种生子”的规定。例如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复函的形式确定“借种生子”案件所涉相关人法律关系,细化相关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这个问题的解决有一个法律框架作为指导;
2、放宽举证的标准。“丈夫”不能生育既是个人的隐私,又是被中国男人视为极端耻辱的事情,所以当事人往往会极力掩饰这个问题,留下的书面证据极少,知情人也极少,案件所涉未成年人的生父一般也不会配合,调查取证的难度很大。
3、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案件中的妻子提出是“借种生子”,又没有证人可以证明,也不能找到当时的医疗证明(甚至根本没有医治过),可以要求由案件中的丈夫举证自己当时有正常生育能力,如果丈夫不能证明自己有正常生育能力,并在孩子出生后没有提出的身份确认问题的,则推定丈夫同意“借种生子”,并承担“借种生子”的后果;
4、加强对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提倡人工授精等合法的生育补充方式,拒绝 “借种生子”陋习,人工授精有完善的法律、医疗、保密措施,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稳定的保护,而”借种生子”案件带来问题多多,一旦被认定为“通奸生子”,则未成年人权益则得不到有效保护。通过教育让群众拒绝陋习,采用合法的生育补充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七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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