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凤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
因此如果你们之间没有另行订立合法的婚姻财产协议规定房屋归属的话,那么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中购得的都属于你们的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如果房产是一方的婚前财产(以一方个人财产购买,购房合同在婚前签定,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那么该房屋就属于那一方所有而不是夫妻共有财产了,但是如果在婚后你参与了该房的还贷,你可以向对方要求返还。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你们双方如果定有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你们夫妻共有房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会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将住房这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
三、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在具体判决时,如果双方对于房屋价值归属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将会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会照顾女方。
所欠贷款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房子全都是你们婚后所购,房子就是你们的夫妻共有财产,自然所欠贷款就是你们的共同债务,你们对所欠贷款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此时处理方法有两种,第
一是征得银行的同意把房屋变现,将贷款扣除,剩下的双方平分。第
二是请评估公司或是双方共同确定房子的价值,扣除贷款后,房子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相当于贷款扣除后房屋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拿房子的一方负责偿还债务。
2、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并按揭贷款,产证登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仍为其个人债务。婚后如果另一方参与了清偿贷款,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如果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对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4、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拘泥于各半分割。
向亲友的借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你的描述只是一方向同一方亲属打出欠条。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认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所以你完全不必担心赖账问题。能抵赖不还的只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另一方有确实证据证明你和你的亲戚明确约定你借的钱属于你的个人债务。另一种就是你们夫妻明确约定了婚姻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你们的亲戚都知道这个约定,那么你们就要各自偿还各自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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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提的问题很有代表性。如果婚前你有证据证明你花了钱,那就好比是你借钱给她用一样,与房子无关,当然也没就没你的份了。婚后再买房子那就是共同财产了,当然有你的份了。不过还是好好的相处工作学习过日子有多好,不想看见你们走到那一步。祝你们幸福。
风尘客
没 你出的钱是现金还是一起还房贷 如果一起还房贷 就有 如果是现金 而且房产证上没名字 就没有你的份了!所以婚姻始终离不开钱财 大家要谨慎!
五阿哥
没有,除非有协议。婚后共同财产才算。以前的房子会有你的一部分
苏勃羽
婚前财产,估计离婚后他要是不给你,你是没有份的,最好找律师问一下
野百合
1、婚前买的房子,并且如果是全款买房,那么离婚时你是没有份额的,你出的那部分钱可能被认定为一般债务(需要你有证据);
2、婚前房屋婚后出卖的话,超出原房款的部分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增值部分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婚后再购买的房屋就属于双方共同所有,除非你们有其他特殊约定。
笑看人生
婚前没有公证,就应该是共同财产
王
现在是讲法律的 不能你说出了就出了 关键还是要有证据
绿水青山
一、我国婚姻财产可以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处理。
如果你们之间没有就房子做约定,那么婚前购买的房子,房产证是谁的,产权就是谁。你出的那部分钱,可以要求对方返还。但是你无权要求分割房产。
如果婚后你们把房子卖了换新房子,那么新房子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一人一半分割。至于新房是用卖旧房的钱买的问题,需要证据证明新房的购房款是谁支付的,比如甲婚后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新房,房屋产权是夫妻共同的,但是一旦分割房产时甲有权要求返还卖房款。
二、关于婚前双方购买房子,一方名下的,建议做个财产约定。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按份共有。
Bing Bing
你好,
1、婚前你们双方共同出资为结婚而准备购买的房屋,该房屋应属你们共同共有的财产。因房产证上的名字是他的名字,如果他不承认,那你对你的出资负有举证责任;
2、婚后把这房屋卖了后,再购买房屋,该房屋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购买的房屋,只要没有存在特殊情况,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附:楼上的刘律师,我想给你说,如果李女士婚前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那么婚后再把这房屋卖了后增值的部分,也属于个人财产,因为增值部分也是基于个人财产的基础上而增值的,这个增值和婚后双方没有半点联系。以前有很多类似的法院判例,也有高院的一个答复文件。你可以网上查询下就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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