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nnifer
家庭暴力问题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这不仅仅是涉及《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问题,而是更加广泛的社会问题。反家庭暴力既要有实体法,也要有程序法,没有程序法的配合实体法的条款就无法运行。否则,受害者在寻求帮助时,就无法明确应该寻求哪个机构,通过哪些程序来解决?如果相关机构没有实施帮助,不作为现象的评判如何界定?这些都是必须由程序法规定。在实体法中的行政法、民事法、刑法取综合性的规定,比较复杂,很难通过单行的某些条款做出比较全面的规定,所以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反家暴的法律问题。这就需要出台综合性的国家法、程序法来规定。
我国正在制定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这是中国反家庭暴力工作向法制化进程迈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是保障基本人权在法制层面的具体落实。反家暴立法让“法律能断家务事”,令家庭施暴不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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