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离婚义务补偿制度的内容和意义。

小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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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中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第46条的规定。 该规定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相关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是什么呢? 欢迎大家读文章。 希望能帮到大家。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对我国婚姻法律制度来说,离婚赔偿制度无疑是一项新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重大过失破产时,无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进行赔偿的法律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所以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是因为该制度体现了处罚、保护、补偿的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关系中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 婚姻是男女双方为了共同生活的目的依法缔结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行为,这种行为必须严格遵循婚姻法的规定。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婚姻法充分强调权利和义务的高度统一,明确了具体规定。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有配偶的人有禁止与其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虐待和遗弃的义务的,第四条规定配偶双方应当履行互相忠诚、互相扶助等义务。 一方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如虐待、遗弃、通奸等,必然导致对方的财产和精神损害,其损害不能通过离婚得到纠正。 所以,只有通过赔偿的方式,无过错方才能获得财产补偿和精神慰藉。 显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婚姻关系中法定义务规定的必然法律结果。


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效弥补了社会道德功能的不足和现有刑法制度的空白。 长期以来,婚姻中出现的问题,要么受到重刑轻民思想的影响,要么采用道德手段说服教育,要么采用刑法制裁。 甚至在广大农村,大部分农民也认为家庭纠纷只能靠家庭道德约束和舆论评价来控制,国家强制力不可干预。 但现实中,仅靠社会道德的约束和舆论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可以说收效甚微。 家庭暴力、家庭虐待、遗弃、婚外恋、“二奶包”等有越来越多的趋势。 主要原因之
一是现行刑法只设置了虐待罪、遗弃罪,没有家庭暴力罪。
二是许多家庭暴力达不到伤害罪量刑标准。 第
三,刑法对重婚罪规定严格,不应任意扩大重婚罪适用范围,许多包二奶行为不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对不构成刑事责任的家庭暴力、母乳喂养等行为,从法律上强制加害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以弥补现行刑法及其道德功能的不足,达到对加害人进行惩罚、安慰被害人的目的。


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响应婚姻审判实践号召。 在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前,婚姻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无过错方的损害,通常不能赔偿。 另一方面,无过错方的损害不仅包括财产损害,还包括精神损害。 例如,无过错方虐待或者遗弃无过错方的,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等会导致无过错方的物质和精神损失。 没有错误的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不忠行为,也会打击没有错误的一方的精神,伤及心灵。 这些损害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无法获得补救或补偿。 另一方面,修改前的婚姻法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只照顾无过错人。
因此,一些当事人为了争夺财产故意夸大对方的错误,极力掩盖自己的错误,使离婚诉讼充满谴责、敌对、怨恨的气氛。 特别是一方擅自变卖、转移、隐匿财产或者毁灭证据难以验证财产存在真伪或者财产所有权的,善意一方的财产和人身双重损害加重。 如果不引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很难消除和平衡感情冲突和财产损失。 同时,修订前的婚姻法没有规定对夫妻双方忠实的义务,犯错误的一方与他人同居、通奸、姘居、重婚,婚姻关系终止,或者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也不能得到安慰和补偿。

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高速发展,中国的离婚率也逐年上升。
因此,大家必须慎重考虑婚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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