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擅自中止怀孕是否侵害丈夫的生育权?

丁致友

丁致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3条规定: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在婚姻中,虽然男女双方都具有平等的生育权,但是当双方的生育权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的依然是女方的生育权。

这一方面是因为女方拥有生育权的处分自由;另一方面是女方将承担更多的责任,包括选择生育时需独自承担怀孕生产的责任以及选择不生育时承受堕胎流产对身体造成的伤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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