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幸福
婚前房产离婚后出售所得财产的归属权认定办法是:
1、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屋是属于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房屋并未做任何经营或租售,它的增值是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变化而造成的,属于天然增值,并非是婚后的投资收益。属于一方的个人收益。
2、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维护管理,导致该房屋升值,那么,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论,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3、如果婚前所买房屋在婚后有共同还贷的,夫妻一方对共同还贷部分及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房屋增值份额应该享有补偿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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