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理
法律分析: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房地产行情发生变化,地价升值,从而导致该房屋价值增长,那么,按照投资风险效益的原理,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在婚姻存续期间,只是单纯的持有该套房子并未做任何经营或租售,故该房屋的增值部分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所得,其增值部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假如在婚姻存续期间,将该套房屋出租或将房屋出售后用所得款项进行经营的话,那么房屋的租金收入或经营所得就属于婚后的投资收益,即是夫妻共同财,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维护管理,导致该房屋升值,那么,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论,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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