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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虽然大部分的 民间借贷 都是属于个人的借贷,但是也会存在以夫妻名义来借贷的情况,自然此时就会按照 夫妻共同债务 来处理。即使在夫妻 离婚 的情况下,也是需要双方对这个 债务承担 清偿责任的。不过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是怎么规定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 婚姻法 》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 债务 ,应当共同偿还”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财产分割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 抚养 、 赡养 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 夫妻共同财产 清偿”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基于此,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个基本特征:
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 结婚 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 个人债务 。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原则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需要考虑该债务是否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判断可采以下两个标准: (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如债务用于日常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但并不是已经结婚的人对外借债,就一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时还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认定。根据最新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原则上要是一方在外的借债,另一方没有签字或者事后进行追认的话,则此时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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