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隐匿财产 可能少分或不分

开开心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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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闹离婚,往往因为财产争议,官司一拖好几年。为改变这种现状,去年初,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在全国首次试行“离婚财产申报”,即法院在受理离婚、同居析产等民事案件后,通知双方要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否则可能面临少分或者不分的法律风险。近日,第一法院正式将其定为一项制度。这是继该院发出中山首份人身保护令应对家庭暴力后,在家事审判中的又一次尝试。

案例法官跑19趟银行核实财产

2010年7月,住在东区的黄先生、夏女士闹离婚。在法庭上,夏女士认为老公有十几万存款,随后向法院申请紧急查封老公的账户,当中提到6个不同银行的账户,但无法提供账号。

法官往6家银行共跑了19趟,最后发现黄先生的账户余额只有十几元。流水账显示,就在夏女士提交申请的当天,一笔13万元的存款从账户上转走。对于这13万元,黄先生声称是村里打给父母的分红款。事实是不是如黄先生所说?法官又几次到村委会了解情况,黄先生最后承认钱是自己拿走了。办案法官、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钟劲松感叹:“100多页的案宗,有50多页是到银行查询的资料。”

类似情况并不少见。“在离婚案件中,常常有一方隐瞒财产”,钟劲松说:“为了财产还必须保留"夫妻"名分,对当事人也是一种折磨。”

试水隐匿财产将承担法律风险

如何才能让审判更有效?作为全国家事审判试点法院之一,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2年开始尝试“离婚财产申报”。2012年初,一对准备离婚的夫妻在家产数额上分歧严重,闹到法院。两人白手起家,开办了一个装修工程服务部,后来妻子回家做了全职太太。由于丈夫不忠,妻子要求离婚。

在这个案件中,该院首次使用了“离婚财产申报”:双方填写一份财产申报表,包括不动产、价值较大的动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保险、投资企业情况、珠宝等其他财产等等。更重要的是,当事人必须在申报材料上声明“申报结果属实,如果以后发现本人有任何瞒报或少报财产,本人将承担对这部分财产不分或少分的法律后果。”有了这份财产申报表,两人很快办理了离婚手续。

钟劲松说,采取这样的做法能够打消双方顾虑,提高审判效率。目前第一法院已将“离婚财产申报”正式确立为一项制度。

对话

发现对方隐匿财产 可随时提起诉讼

记者:最高法院有个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是否意味着在财产申报一年后发现财产隐匿,法院就不受理了?

钟劲松:不是。最高法院的这个解释针对的是协议离婚。对于由法院判决而生效的离婚案件,不存在“协议”问题,也就没有“一年”期限之说。换句话说,在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只要当事一方发现对方隐匿财产,都可以向法院提出诉求,法院也会依照相关法律和财产申报制度,剥夺或减少隐匿者对该笔财产的分割权益。

记者:财产多少是一个非常隐私的东西,法院如何做到保密?

钟劲松:审理此案的法院相关人员,是能够看到这个申报材料的,其余人包括律师也不能直接查询财产申报上的内容。法院有相应的规定要求其保守审判机密。案件审结后,申报材料将和整个案卷一起,交由法院的档案机关封存保管。此后,除非是当事人再次为此案而提起诉讼,否则,没有任何人能够看到这个申报材料。

申报内容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婚后购买或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有以下具体内容:

工资收入;

房产不动产;

车辆等价值较大动产;

银行存款;

租金等其他经营性收入;

股票等有价证券;

债权债务;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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