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爱的任性。 发布日期:2023-05-28 21:20:04 浏览:1016
孙中伟:将死刑辩护做到极致与完美
他曾经是一名警察,当刑事辩护持续走向低迷、越来越多的优秀律师离开刑事辩护时,他却坚定地选择了刑事辩护中最艰难的“死刑辩护”。他一直认为:没有了刑事辩护就没有真正的律师。他以自己的努力将死刑辩护这一“冷门”律师业务做到了极致与完美,他不断以自己的行为在书写着“刑辩律师”这一神圣称谓的使命、责任与荣耀……
——题记
一、从刑警到刑辩律师
1996年8月,孙中伟从政法学院毕业后被分配到某公安局工作,但4年的警营工作并没有让他忘掉而是让他愈发坚定了心中的律师之梦,2000年7月,当他拿到律师资格证书后的第二天,他就毅然不顾领导的挽留及家人的反对,辞掉了国家机关公职,进入了律师事务所,开始了他的律师生涯,他要实现成为一名优秀刑辩律师的梦想……
二、执业第一年:法律援助让三起死刑成功改判
孙中伟在律师执业的第一年内,成功让三起法律援助的死刑犯得到改判。分别是:
1、李某富抢劫一案由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
2、周某万贩卖毒品案由死刑改判决为死缓;
3、将某荣故意杀人案由死刑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三、死刑辩护:成就“北漂”专业化成功之路
2004年7月,孙中伟拿到北京的律师执业证,成为了一名“北漂”律师,面对当时竟争已经异常激烈的律师市场,他深深感到:只有“专业化”才是在北京生存与发展的唯一出路,考虑到死刑复核权即将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以及自己的警察工作经历及三年多来的刑辩卓著业绩,他清醒地将特别“冷”门的“死刑辩护”作为自己的专业化方向,并在这条专业化道路上艰难地坚持走了下来,最后取得了成功……
四、创办全国首家以死刑辩护为核心业务的律所
2009年8月,孙中伟律师事务所成立,成为全国首家以死刑辩护为核心业务的律所,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以死刑辩护为核心业务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的空间究竟有多大?《法治周末》记者对孙中伟主任进行专访,并于2009年9月4日以《死刑复核辩护专业律所空间有多大?——访国内首家专做死刑复核辩护律所律师》报道。
五、近年死刑辩护业绩
自2007年1月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之后,孙中伟律师作为首批最早在最高法院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律师、也是迄今为止在最高法院代理死刑复核案件数量和死刑改判成功不核准案件最多的律师之一。取得了以下业绩:
(一)吉某木子扎运输毒品案:代理首起死刑复核案获得成功。
这是死刑复核权2007收归最高法院以后,孙中伟代理的第一起起死刑复核案件,案件最后成功不核准,被告人改判为死缓,此案作为指导案例被收录进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67期。
(二)2009年,孙中伟律师事务所成立后的第1个月内,孙中伟在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的三起死刑案件成功不核准。
1、郭某抢劫杀人案:
2、古某波期坦贩卖毒品案:
3、赵某闯故意杀人案:
(三)近二年承办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部分刑事案件:
2010年:
1、广东宣某局长杀害副局长死刑复核案,成功不核准;
2、为演员曹某抢劫杀人案二审辩护;
3、为北京硕士曾某杀害肢解女上司案二审辩护;
4、北京安某为情杀害二位第三者案死刑复核案;
5、厦门何某酒后醉驾撞死警察死刑复核案;
6、为吴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辩护;
……
2009年:
1、为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被告人陈某辩护;
2、为广东“女绑匪”李某琴成功辩护,东莞中级法院二审认定绑架罪不成立;
3、为贵州省最大的贩毒案的第一主犯张某死刑复核案辩护;
4、为河南省最大的制造、贩卖毒品的贩毒集团的首要分子库某二审及死刑复核辩护;
5、为贵州最大的拐卖人口被判死刑案的其中某告人刘某二审辩护;
6、为湖南省最大的多次持枪抢劫银行及金融机构的主犯高某某辩护;
7、为原内蒙古某市市长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提供法律帮助;
……
六、死刑辩护学术研究获奖情况
1、2009年8月,孙中伟著《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辩护》被评为2009第八届全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入选2009年8月,北京大学出版社《使命、责任、发展——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
2、2010年11月,孙中伟著《死刑复核律师实务操作指引》被评为第二届北京律师论坛论文,正在出版过程中。
七、死刑辩护律师培训讲师
2010年1月,孙中伟为法律教育网讲授《死刑复核案件实务技巧》律师培训视频远程教育培训课程。
八、死刑公益:
(一)创办全国首家死刑辩护公益性专业网站: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二)设立“死囚家属倾诉心理咨询热线”:
(三)进行死刑法律援助:
(四)设立死囚女子捐助计划:
九、媒体报道
孙中伟因在死刑辩护领域的卓著业绩及影响力受到以下媒体的报道:
1、2007年10月《时代人物》以《为了中国不再有死刑——访孙中伟从刑警到中国死刑辩护第一人》报道;
2、2007年12月《影响力人物》以《孙中伟:中国死刑辩护第一人》报道;
3、2008年1月《莫愁/天下男下》以《孙中伟:中国死刑辩护第一人》报道;
4、2008年1月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走近中国大律师》以《活跃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辩护第一人》对孙中伟进行介绍;
5、2009年10月《法制与新闻》以《死刑复核律师:为死囚谋求生路》报道;
6、2007年3月18日《法制日报/周末》以《一个律师亲临的死刑复核程序》报道;
7、2007年3月10《京华时报》以《死刑核准进入实操阶段》报道;
十、死刑学术研究交流活动
孙中伟律师积极参加刑事学术研究活动,推动刑事法治进程:
1、2010年10月,出席欧盟驻华使团主办的“中国死刑改革”研讨会并做《中国死刑辩护律师的现在和未来》主题发言;
2、2010年7月,出席海检学术沙龙:“控辩审三方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中的问题”
3、2010年2月,出席日内瓦第4届世界反对死刑大会,作《中国死刑控制与减少的法律之路》演讲;
4、2007年1月,第三届世界反对死刑大会在巴黎召开期间,唯一被法国新闻社、法国国际广播电台采访并在《人物特写》栏目报道的律师;
5、2006年4月出席 “死刑复核的程序设计与实践运作”研讨会;
6、2009年6月,出席“中美司法职业化比暨刑事司法改革比较研究”研讨会;
7、2009年6月,出席“死刑改革的趋势与适用标准—国际社会的经验与中国的实践”研讨会;
8、2009年10月,出席中欧合作项目“中国死刑改革研究”总结报告会;
……
十一、孙中伟就重大刑事法治事件接受媒体采访,
发表专家意见,推动中国的刑事法治进程
最近一年来,以下媒体以下文章中对其采访,孙中伟发表专家意见:
2010年:
1、11月15日,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第46期《中国死刑的当代命运》;
2、10月18日,《中国日报》、《Gang penalties: stick to the law》就“扫黑除恶”司法解释对其采访;
3、10月15日,《法制与新闻》第10期《刑法八修中的死刑之争》;
4、8月23日,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第34期《刑律将第八次大修:死刑减少 刑期延长》;
5、8月23日,《民主与法制时报》第33期《检察机关刚性监督“违法立案”》
6、8月12日,法制日报《法制周末》《走进刑辩律师》
7、7月13日,《法制与新闻》第7期《刑讯逼供拷问司法公正专家建议同步录音录像》
8、6月9日,《瞭望东方周刊》第23期《中国会出现辛普森案吗》
9、3月4日,,法制日报《法制周末》《“外地人”北京做律师有点难》
10、1月14日,北京青年报《青年周末》《中国刑事案件证人千呼万唤难出庭》
12、2009年11月19日,法制日报《法制周末》《法大弑师罪犯付成励拒不悔罪引发设立\"终身监禁刑\"讨论》
……
妍妍 发表于 2023-05-28 22:43:59
案例:2000年小宝的父亲阿亮与阿珍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因诸多问题导致感情不和。2007年阿亮提起离婚诉讼,阿珍接到法院传票后,向法院提出分割其与阿亮共同居住的房屋。诉讼期间阿亮病逝,经法院审理查明该涉案房屋系小宝与生父母共同集资购买,且阿亮去世后以遗嘱形式将房屋留给了小宝。阿亮去世后,阿珍一直在该房中居住。后法院判决,该房归小宝所有,阿珍可以在该房居住。判决生效后,阿珍经常更换门锁。小宝为此伤透脑筋,明明自己是房产所有人到头来连家门都进不了,实在不知道该如何实现自己在该处房屋中的所有权。
王律师答疑: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实务操作却极为棘手。双方争议的标的物为房屋,一方持有合法有效的产权证,具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另一方持有法院判决书,具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中所载明的两种权利在操作中发生了冲突。首先,小宝对该房享有所有权,按照我国民法规定,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是指所有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而小宝可以居住、使用该房,阿珍不得妨碍。同样,阿珍居住在此房内是有合法的民事判决书的,其享有居住权小宝不得妨碍。因居住权一般很难进行估价,故小宝要想实现自己对该处房产的完全所有权而不受限制,其只能通过作价补偿形式与阿珍协商解。具体可以参照该房屋所在地的租金价格,计算一定的年限。拥有居住权不能独占房
孙中伟:将死刑辩护做到极致与完美
(本文为孙中伟当选北京市律师协会首届“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2011)”的事迹材料。)
他曾经是一名警察,当刑事辩护持续走向低迷、越来越多的优秀律师离开刑事辩护时,他却坚定地选择了刑事辩护中最艰难的“死刑辩护”。他一直认为:没有了刑事辩护就没有真正的律师。他以自己的努力将死刑辩护这一“冷门”律师业务做到了极致与完美,他不断以自己的行为在书写着“刑辩律师”这一神圣称谓的使命、责任与荣耀……
——题记
一、从刑警到刑辩律师
1996年8月,孙中伟从政法学院毕业后被分配到某公安局工作,但4年的警营工作并没有让他忘掉而是让他愈发坚定了心中的律师之梦,2000年7月,当他拿到律师资格证书后的第二天,他就毅然不顾领导的挽留及家人的反对,辞掉了国家机关公职,进入了律师事务所,开始了他的律师生涯,他要实现成为一名优秀刑辩律师的梦想……
二、执业第一年:法律援助让三起死刑成功改判
孙中伟在律师执业的第一年内,成功让三起法律援助的死刑犯得到改判。分别是:
1、李某富抢劫一案由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
2、周某万贩卖毒品案由死刑改判决为死缓;
3、将某荣故意杀人案由死刑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三、死刑辩护:成就“北漂”专业化成功之路
2004年7月,孙中伟拿到北京的律师执业证,成为了一名“北漂”律师,面对当时竟争已经异常激烈的律师市场,他深深感到:只有“专业化”才是在北京生存与发展的唯一出路,考虑到死刑复核权即将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以及自己的警察工作经历及三年多来的刑辩卓著业绩,他清醒地将特别“冷”门的“死刑辩护”作为自己的专业化方向,并在这条专业化道路上艰难地坚持走了下来,最后取得了成功……
四、创办全国首家以死刑辩护为核心业务的律所
2009年8月,孙中伟律师事务所成立,成为全国首家以死刑辩护为核心业务的律所,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以死刑辩护为核心业务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的空间究竟有多大?《法治周末》记者对孙中伟主任进行专访,并于2009年9月4日以《死刑复核辩护专业律所空间有多大?——访国内首家专做死刑复核辩护律所律师》报道。
五、近年死刑辩护业绩
自2007年1月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之后,孙中伟律师作为首批最早在最高法院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律师、也是迄今为止在最高法院代理死刑复核案件数量和死刑改判成功不核准案件最多的律师之一。取得了以下业绩:
(一)吉某木子扎运输毒品案:代理首起死刑复核案获得成功。
这是死刑复核权2007收归最高法院以后,孙中伟代理的第一起起死刑复核案件,案件最后成功不核准,被告人改判为死缓,此案作为指导案例被收录进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67期。
(二)2009年,孙中伟律师事务所成立后的第1个月内,孙中伟在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的三起死刑案件成功不核准。
1、郭某抢劫杀人案:
2、古某波期坦贩卖毒品案:
3、赵某闯故意杀人案:
(三)近二年承办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部分刑事案件:
2010年:
1、广东宣某局长杀害副局长死刑复核案,成功不核准;
2、为演员曹某抢劫杀人案二审辩护;
3、为北京硕士曾某杀害肢解女上司案二审辩护;
4、北京安某为情杀害二位第三者案死刑复核案;
5、厦门何某酒后醉驾撞死警察死刑复核案;
6、为吴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辩护;
……
2009年:
1、为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被告人陈某辩护;
2、为广东“女绑匪”李某琴成功辩护,东莞中级法院二审认定绑架罪不成立;
3、为贵州省最大的贩毒案的第一主犯张某死刑复核案辩护;
4、为河南省最大的制造、贩卖毒品的贩毒集团的首要分子库某二审及死刑复核辩护;
5、为贵州最大的拐卖人口被判死刑案的其中某告人刘某二审辩护;
6、为湖南省最大的多次持枪抢劫银行及金融机构的主犯高某某辩护;
7、为原内蒙古某市市长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提供法律帮助;
……
六、死刑辩护学术研究获奖情况
1、2009年8月,孙中伟著《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辩护》被评为2009第八届全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入选2009年8月,北京大学出版社《使命、责任、发展——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
2、2010年11月,孙中伟著《死刑复核律师实务操作指引》被评为第二届北京律师论坛论文,正在出版过程中。
七、死刑辩护律师培训讲师
2010年1月,孙中伟为法律教育网讲授《死刑复核案件实务技巧》律师培训视频远程教育培训课程。
八、死刑公益
(一)创办全国首家死刑辩护公益性专业网站: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二)设立“死囚家属倾诉心理咨询热线”:
(三)进行死刑法律援助:
(四)设立死囚女子捐助计划:
九、媒体报道
孙中伟因在死刑辩护领域的卓著业绩及影响力受到以下媒体的报道:
1、2007年10月《时代人物》以《为了中国不再有死刑——访孙中伟从刑警到中国死刑辩护第一人》报道;
2、2007年12月《影响力人物》以《孙中伟:中国死刑辩护第一人》报道;
3、2008年1月《莫愁/天下男下》以《孙中伟:中国死刑辩护第一人》报道;
4、2008年1月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走近中国大律师》以《活跃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辩护第一人》对孙中伟进行介绍;
5、2009年10月《法制与新闻》以《死刑复核律师:为死囚谋求生路》报道;
6、2007年3月18日《法制日报/周末》以《一个律师亲临的死刑复核程序》报道;
7、2007年3月10《京华时报》以《死刑核准进入实操阶段》报道;
十、死刑学术研究交流活动
孙中伟律师积极参加刑事学术研究活动,推动刑事法治进程:
1、2010年10月,出席欧盟驻华使团主办的“中国死刑改革”研讨会并做《中国死刑辩护律师的现在和未来》主题发言;
2、2010年7月,出席海检学术沙龙:“控辩审三方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中的问题”
3、2010年2月,出席日内瓦第4届世界反对死刑大会,作《中国死刑控制与减少的法律之路》演讲;
4、2007年1月,第三届世界反对死刑大会在巴黎召开期间,唯一被法国新闻社、法国国际广播电台采访并在《人物特写》栏目报道的律师;
5、2006年4月出席 “死刑复核的程序设计与实践运作”研讨会;
6、2009年6月,出席“中美司法职业化比暨刑事司法改革比较研究”研讨会;
7、2009年6月,出席“死刑改革的趋势与适用标准—国际社会的经验与中国的实践”研讨会;
8、2009年10月,出席中欧合作项目“中国死刑改革研究”总结报告会;
……
十一、孙中伟就重大刑事法治事件接受媒体采访,
发表专家意见,推动中国的刑事法治进程
最近一年来,以下媒体以下文章中对其采访,孙中伟发表专家意见:
2010年:
1、11月15日,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第46期《中国死刑的当代命运》;
2、10月18日,《中国日报》、《Gang penalties: stick to the law》就“扫黑除恶”司法解释对其采访;
3、10月15日,《法制与新闻》第10期《刑法八修中的死刑之争》;
4、8月23日,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第34期《刑律将第八次大修:死刑减少 刑期延长》;
5、8月23日,《民主与法制时报》第33期《检察机关刚性监督“违法立案”》
6、8月12日,法制日报《法制周末》《走进刑辩律师》
7、7月13日,《法制与新闻》第7期《刑讯逼供拷问司法公正专家建议同步录音录像》
8、6月9日,《瞭望东方周刊》第23期《中国会出现辛普森案吗》
9、3月4日,,法制日报《法制周末》《“外地人”北京做律师有点难》
10、1月14日,北京青年报《青年周末》《中国刑事案件证人千呼万唤难出庭》
12、2009年11月19日,法制日报《法制周末》《法大弑师罪犯付成励拒不悔罪引发设立\"终身监禁刑\"讨论》
……
孙中伟:将死刑辩护做到极致与完美
孙中伟:将死刑辩护做到极致与完美
他曾经是一名警察,当刑事辩护持续走向低迷、越来越多的优秀律师离开刑事辩护时,他却坚定地选择了刑事辩护中最艰难的“死刑辩护”。他一直认为:没有了刑事辩护就没有真正的律师。他以自己的努力将死刑辩护这一“冷门”律师业务做到了极致与完美,他不断以自己的行为在书写着“刑辩律师”这一神圣称谓的使命、责任与荣耀……
——题记
一、从刑警到刑辩律师
1996年8月,孙中伟从政法学院毕业后被分配到某公安局工作,但4年的警营工作并没有让他忘掉而是让他愈发坚定了心中的律师之梦,2000年7月,当他拿到律师资格证书后的第二天,他就毅然不顾领导的挽留及家人的反对,辞掉了国家机关公职,进入了律师事务所,开始了他的律师生涯,他要实现成为一名优秀刑辩律师的梦想……
二、执业第一年:法律援助让三起死刑成功改判
孙中伟在律师执业的第一年内,成功让三起法律援助的死刑犯得到改判。分别是:
1、李某富抢劫一案由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
2、周某万贩卖毒品案由死刑改判决为死缓;
3、将某荣故意杀人案由死刑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三、死刑辩护:成就“北漂”专业化成功之路
2004年7月,孙中伟拿到北京的律师执业证,成为了一名“北漂”律师,面对当时竟争已经异常激烈的律师市场,他深深感到:只有“专业化”才是在北京生存与发展的唯一出路,考虑到死刑复核权即将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以及自己的警察工作经历及三年多来的刑辩卓著业绩,他清醒地将特别“冷”门的“死刑辩护”作为自己的专业化方向,并在这条专业化道路上艰难地坚持走了下来,最后取得了成功……
四、创办全国首家以死刑辩护为核心业务的律所
2009年8月,孙中伟律师事务所成立,成为全国首家以死刑辩护为核心业务的律所,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以死刑辩护为核心业务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的空间究竟有多大?《法治周末》记者对孙中伟主任进行专访,并于2009年9月4日以《死刑复核辩护专业律所空间有多大?——访国内首家专做死刑复核辩护律所律师》报道。
五、近年死刑辩护业绩
自2007年1月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之后,孙中伟律师作为首批最早在最高法院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律师、也是迄今为止在最高法院代理死刑复核案件数量和死刑改判成功不核准案件最多的律师之一。取得了以下业绩:
(一)吉某木子扎运输毒品案:代理首起死刑复核案获得成功。
这是死刑复核权2007收归最高法院以后,孙中伟代理的第一起起死刑复核案件,案件最后成功不核准,被告人改判为死缓,此案作为指导案例被收录进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67期。
(二)2009年,孙中伟律师事务所成立后的第1个月内,孙中伟在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的三起死刑案件成功不核准。
1、郭某抢劫杀人案:
2、古某波期坦贩卖毒品案:
3、赵某闯故意杀人案:
(三)近二年承办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部分刑事案件:
2010年:
1、广东宣某局长杀害副局长死刑复核案,成功不核准;
2、为演员曹某抢劫杀人案二审辩护;
3、为北京硕士曾某杀害肢解女上司案二审辩护;
4、北京安某为情杀害二位第三者案死刑复核案;
5、厦门何某酒后醉驾撞死警察死刑复核案;
6、为吴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辩护;
……
2009年:
1、为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被告人陈某辩护;
2、为广东“女绑匪”李某琴成功辩护,东莞中级法院二审认定绑架罪不成立;
3、为贵州省最大的贩毒案的第一主犯张某死刑复核案辩护;
4、为河南省最大的制造、贩卖毒品的贩毒集团的首要分子库某二审及死刑复核辩护;
5、为贵州最大的拐卖人口被判死刑案的其中某告人刘某二审辩护;
6、为湖南省最大的多次持枪抢劫银行及金融机构的主犯高某某辩护;
7、为原内蒙古某市市长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提供法律帮助;
……
六、死刑辩护学术研究获奖情况
1、2009年8月,孙中伟著《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辩护》被评为2009第八届全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入选2009年8月,北京大学出版社《使命、责任、发展——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
2、2010年11月,孙中伟著《死刑复核律师实务操作指引》被评为第二届北京律师论坛论文,正在出版过程中。
七、死刑辩护律师培训讲师
2010年1月,孙中伟为法律教育网讲授《死刑复核案件实务技巧》律师培训视频远程教育培训课程。
八、死刑公益:
(一)创办全国首家死刑辩护公益性专业网站: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二)设立“死囚家属倾诉心理咨询热线”:
(三)进行死刑法律援助:
(四)设立死囚女子捐助计划:
九、媒体报道
孙中伟因在死刑辩护领域的卓著业绩及影响力受到以下媒体的报道:
1、2007年10月《时代人物》以《为了中国不再有死刑——访孙中伟从刑警到中国死刑辩护第一人》报道;
2、2007年12月《影响力人物》以《孙中伟:中国死刑辩护第一人》报道;
3、2008年1月《莫愁/天下男下》以《孙中伟:中国死刑辩护第一人》报道;
4、2008年1月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走近中国大律师》以《活跃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辩护第一人》对孙中伟进行介绍;
5、2009年10月《法制与新闻》以《死刑复核律师:为死囚谋求生路》报道;
6、2007年3月18日《法制日报/周末》以《一个律师亲临的死刑复核程序》报道;
7、2007年3月10《京华时报》以《死刑核准进入实操阶段》报道;
十、死刑学术研究交流活动
孙中伟律师积极参加刑事学术研究活动,推动刑事法治进程:
1、2010年10月,出席欧盟驻华使团主办的“中国死刑改革”研讨会并做《中国死刑辩护律师的现在和未来》主题发言;
2、2010年7月,出席海检学术沙龙:“控辩审三方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中的问题”
3、2010年2月,出席日内瓦第4届世界反对死刑大会,作《中国死刑控制与减少的法律之路》演讲;
4、2007年1月,第三届世界反对死刑大会在巴黎召开期间,唯一被法国新闻社、法国国际广播电台采访并在《人物特写》栏目报道的律师;
5、2006年4月出席 “死刑复核的程序设计与实践运作”研讨会;
6、2009年6月,出席“中美司法职业化比暨刑事司法改革比较研究”研讨会;
7、2009年6月,出席“死刑改革的趋势与适用标准—国际社会的经验与中国的实践”研讨会;
8、2009年10月,出席中欧合作项目“中国死刑改革研究”总结报告会;
……
十一、孙中伟就重大刑事法治事件接受媒体采访,
发表专家意见,推动中国的刑事法治进程
最近一年来,以下媒体以下文章中对其采访,孙中伟发表专家意见:
2010年:
1、11月15日,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第46期《中国死刑的当代命运》;
2、10月18日,《中国日报》、《Gang penalties: stick to the law》就“扫黑除恶”司法解释对其采访;
3、10月15日,《法制与新闻》第10期《刑法八修中的死刑之争》;
4、8月23日,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第34期《刑律将第八次大修:死刑减少 刑期延长》;
5、8月23日,《民主与法制时报》第33期《检察机关刚性监督“违法立案”》
6、8月12日,法制日报《法制周末》《走进刑辩律师》
7、7月13日,《法制与新闻》第7期《刑讯逼供拷问司法公正专家建议同步录音录像》
8、6月9日,《瞭望东方周刊》第23期《中国会出现辛普森案吗》
9、3月4日,,法制日报《法制周末》《“外地人”北京做律师有点难》
10、1月14日,北京青年报《青年周末》《中国刑事案件证人千呼万唤难出庭》
12、2009年11月19日,法制日报《法制周末》《法大弑师罪犯付成励拒不悔罪引发设立\"终身监禁刑\"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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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死刑辩护做到极致与完美
人生没有完美
无论你多么优秀,也会有人说你不好;无论你多么不堪,也是独一无二的自己。如梦人生,许自己一片快乐心空。对人,不必求全,对事,无需求满。只要问心无愧,就不必在乎他人的评判;只要坦荡无私,就无须在意别人的眼神。人生没有完美,幸福没有一百分,不要总拿别人送的尺子,时时丈量自己。
人生没有完美
大家可能都接触过银行的贷款协议,写了很多页,其实里面暗藏很多自我保护,防范风险的条款,我们可以进行借鉴。当然,现实中尤其是民间借贷写的相当严密也是不现实的,但是,还是应该多掌握一些这方面的知识,这也是对自己的款项负责。一个借据设置了更多的武器,对借款人就具有威胁和震慑力,从某种程度上说保障了出借资金及时足额回收。下面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借据可以暗含的武器及武器运行机理和依据。
借据必须有的内容是出借人、借款人、金额,否则就不是一个借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较为重要,其中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较为重要,一旦打官司,有了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就可以调查借款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和信用信息,借款人的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有利于非诉追收和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提早进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下面是借据可以添加的武器:
武器一:约定利率利息。利息有约定的,才可以支持利息,否则视为无息。约定的利息可以是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收益更可观。高明的民间放贷人甚至可以使收益回报约定的远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规避“高利贷”。
武器二:约定还款日期。约定还款日期指向的是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法律依据为《合同法》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武器三:约定明确地借款用途
首先讲约定的借款用途应当明确具体,实践中出借人对借款用途不够重视,所以我们常见的借款用途表述“生意资金、资金短缺、资金周转”之类字眼,这是不可取的。借款用途的对出借人有三个积极的法律意义,一是可以对借款人使用借款进行有效监管;二是借款人更改借款用途,出借人可以依法主张提前收回款项;三是如果借款人虚构借款用途,可能构成诈骗罪,有利于出借人给借款人追究刑事责任震慑,有助于回收借款。四是,写明合法的借款用途对出借人也是一种保护,若明知借款人所借款项是用于赌博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则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武器四:第二还款来源—担保人
如果有担保人,将多一个偿还主体,将增强还款能力,将大大降低出借风险,最好明确约定保证范围、担保责任方式,担保保证责任期间。
武器五: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如果不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将不能对抗第三人,换句话说抵押不是现实的。办理抵押的部门参见本书第 页。
武器六:约定有利己方的争议管辖法院或仲裁委。
现实中经常上演管辖大战,选择一个对己方有利的争议解决机构,就会占据天时地利人和,经常会致借款人无法招架、举手投降。
武器七:约定实现债权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最好能明确约定,如因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一旦出借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有关诉讼费用或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等由借款人承担。这将有助于非诉追收,降低节省维权经济成本。
武器八: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
将债权文书到公证处进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届时可以越过诉讼程序,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将节省诉讼成本和时间。
暗藏武器的完美借据
杨弼麟 发表于 2023-05-28 23:48:53
开开心心 发表于 2023-05-28 23:53:09
金茹 发表于 2023-05-28 23:54:48
永远平安 发表于 2023-05-28 23:58:04
微笑的味道 发表于 2023-05-29 00:03:57
妙音 发表于 2023-05-29 00:04:54
付之一笑 发表于 2023-05-28 21:36:54
好人 发表于 2023-05-28 21:37:13
晴天 发表于 2023-05-28 21:37:52
王英敏 发表于 2023-05-28 21:3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