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血小板紫癜属于无效婚姻吗?

筠

案例: 张小姐的丈夫李先生在婚前就患有某种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李先生隐瞒了病情,顺利地领到了结婚证。张小姐得知了丈夫患病的真实情况以后,遂于结婚半年左右向当地法院提出了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然而,在法院做出判决前,李先生的病却用偏方治愈了。这种情况下,法院还能支持张小姐的请求吗? 解析: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张小姐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之后,在法院尚未做出判决之前,李先生婚前所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被治愈了。这种情况下张小姐继续申请解除婚姻,法院不会支持。既然李先生的病情已经治愈,张小姐及时撤回“婚姻无效”申请才是最明智的选择。

上一篇:在什么情况下必须选择离婚?

下一篇:爱情和婚姻怎么解释啊?

获取法律顾问解读

常德站无忧婚律网·服务范围

无忧婚律网提供多元的婚姻法律服务,覆盖婚姻问题的方方面面
微信客服号
无忧婚律网微信客服号

微信扫描加好友

返回顶部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