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2011年8月13日施行,南京出现了适用该解释的首例案件,其中涉及人们最关注的离婚后房产分割等问题。2011年8月8日,当南京朱女士一方的委托律师还在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条款主张丈夫高先生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有妻子一半时,一星期之后,就在一审判决下达前的周末,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使朱女士失去了那套婚房。
妙音
2011年8月8日下午,南京市六合区法院沿江法庭开庭审理朱虹诉高扬离婚案。法庭上,朱虹向法官哭诉了她与丈夫高扬结婚以后受到的种种不公待遇,请求法官为她主持公道。
原来,朱虹与高扬于2007年4月在网上聊天中相识。高扬幽默的网络语言、富有磁性的声音、视频中端庄的容貌,当即捕获了千里之外朱虹的芳心。聊天过程中,高扬信誓旦旦自己一直是单身,冥冥之中好像就是在等待着似曾相识的朱虹:“日日思君不见君,共饮一江水。”朱虹一听,感动不已。2008年9月,她毅然告别武汉的父母,远嫁到了南京。
结婚之后,朱虹才知道,高扬根本不是初婚,他曾经有过一段婚姻。虽说,她对高扬欺骗自己的行为十分生气,但木已成舟,她也不再计较,只要丈夫对她好,她也就认了。然而,婚后不久,手机接到的一条短信,使她再也无法平静下来。短信是丈夫的情人小三发来的,她称自己是高扬的同事,已经怀上了高扬的孩子,而且决定生下这个孩子,希望朱虹能成全她和腹中的孩子,主动和高扬离婚。
接到短信,朱虹当即对高扬兴师问罪。高扬连扇了自己几个耳光,忏悔自己酒后乱性,和女同事做了苟合之事。他再三表态,坚决与小三一刀两断,老死不相往来。
见他如此诚心悔过,加上父母的劝阻,朱虹原谅了丈夫。
不久,朱虹怀孕了,就在她幸福地静静等待做妈妈的时候,一天,她在丈夫的衬衫里发现了一条女士丁字内裤。面对铁一般的证据,高扬承认自己和另外一个女同事“劈腿”过。此时,朱虹再也无法平静了,当即暴跳如雷。见妻子大动肝火,高扬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重犯。
朱虹再一次原谅了丈夫,并为丈夫生下了女儿。然而,今年7月,当她得知丈夫当初并没有远离小三,而且竟然伙同小三生下了高扬的儿子后,她对丈夫彻底失去了信心,将丈夫告上法院,坚决要求与丈夫离婚。
离婚诉讼中朱虹要求分割的主要共同财产是两人的婚房。该套房产是高扬父亲出资,在高扬婚前购买的一套二手房。因为种种原因,产权证在婚后才办理完毕。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子女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房屋,如果没有特别指明,视为对小夫妻双方的赠与。朱虹也就是根据该条规定,主张两人的房屋有自己一半。
开庭时,主审法官还特意询问出庭作证的高父,当时买房时有没有特别指明将房产送给儿子,与他人无关。高扬的父亲坦言,没有特别指明给儿子。
南京市六合区法院沿江法庭法官听了朱虹的哭诉并看到高扬的保证书后,认为高扬在婚后的两次出轨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婚姻破裂的全部责任,当庭表示将在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充分考虑到高扬的过错及朱虹将女儿带在身边的实际情况。不难看出,主审法官就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该条规定在审理案件。朱虹已经看到了法院支持其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的胜诉希望。
庭审结束后,法官没有当庭判决,计划放一周时间给原、被告双方再考虑一下,看看有无和好或者调解的可能,这也是留给高扬的最后机会。高扬得知自己的房产一半不保,遂一改开庭前“不商量,法庭见”的态度,主动发信息给妻子,称一切都是他的错,他将尽能力筹钱给她,希望朱虹看在女儿的面子上不要和他做仇人。
没想到就在一周即将过去的星期五,即8月12日,最高法院毫无征兆地宣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第二天(8月13日)实行。“解释三”第7条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高扬一见,与之前筹钱给朱虹的态度立即判若两人,态度十分强硬地坚称,此房产是他的个人财产,朱虹无权分割。
朱虹欲哭无泪:“新婚姻法落地,我的一半房产泡了汤。”她称自己是“解释三”实施后南京乃至全国第一个“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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