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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发现近几年来,处于转型期的我国社会出现伦理道德多元化,以及婚恋观多元化及其他方面的变化,致使通奸行为有所增加,通奸行为所引发的离婚案及刑事案件也屡见不鲜。对此,我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婚姻法中的第三者是怎么认定的。
一、婚姻法中的第三者如何认定
“第三者”是指与有配偶者发生通奸行为的人,“第三者”本人可以是有配偶者,也可以是无配偶者,通奸行为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
认定通奸行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已有配偶,无配偶的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不能称通奸。
2、当事人两性关系是自愿的。
3、当事人仅有两性关系,未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否则即构成重婚。
在《婚姻法》修正后的今天,若“第三者”与有配偶者通奸,尽管不以夫妻义务同居,不构成重婚,但通奸行为违反一夫一妻的原则,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此事件涉及的是有配偶者通奸的“第三者”应否承担法律责任问题,还有索赔问题。这些问题新《婚姻法》颁布以后,有了法律依据好解决了。
二、是否可以向第三者索赔
近几年来,处于转型期的我国社会出现了伦理道德多元化、婚恋观多元化及其他方面的变化,致使通奸行为有所增加,通奸行为所引发的离婚案及刑事案件也屡见不鲜,要求通奸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
但依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有过错的配偶方应承担法律责任,而“第三者”并不承担《婚姻法》上的法律责任。
《婚姻法》第2条规定了“一夫一妻”原则;第3条规定了“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4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第46条规定了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据此,第三者的行为是违反《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的行为,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其配偶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为过错方,在离婚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除对无过错方给予照顾外,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夫妻中的受害方作为无过错方可向另一方要求损害赔偿。
综合上述,我整理有关婚姻法中第三者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所谓的第三者,其不是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不受《婚姻法》的调整,但受《民法通则》的调整,这也意味着“第三者”仍然是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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