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一方不同意离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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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一方要求 离婚 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起诉离婚 需要提交 起诉状 一式两份、原告本人 身份证 、 结婚证 等证件材料,到被告住所地起诉 立案 ,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如果被告有《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到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 (二)实施 家庭暴力 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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