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思羽
法律主观:
1、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受法律保护。
2、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 办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 解除同居关系 处理,不受法律的保护。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 结婚 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 婚姻登记 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 法规 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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