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泊的云cium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房产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夫妻双方平均分配。
如果无明确的约定,父母所出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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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以登记为依据,且该房产为婚后取得,为夫妻共有财产。实际操作中建议协商为主。
老马
关于夫妻离婚房产分配问题
一、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交首付款,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购房按揭贷款,每月还款均为交首付款父母所出,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产权登记在夫妻名下的,可视为夫妻间赠与,该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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