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女婿的规定

尘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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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愁抚养,子女愁赡养。

抚养和赡养给大家带来的压力都非同一般,结婚的重要性也在此刻体现得淋漓尽致,结婚以后,虽然压力翻倍,但两个人的力量是非同凡响的。

但这里就有一个问题,有人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女婿不赡养岳父岳母不违法,那结婚以后,女方难道还是要在赡养父母这件事上单打独斗?

如果女方是独生女、双户女的话该怎么办?

其实这个问题需要先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否真的规定了女婿不赡养岳父岳母不违法,再来说该怎么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赡养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赡养的内容在第五编“婚姻家庭”,实际上《民法典》中并未直接规定女婿不赡养岳父岳母是不违法的,这个是大家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做的解读,这两条规定: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在所有法律中,“子女”都只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继子女,并不包括子女的配偶,所以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确实不可以强制女婿赡养岳父岳母。

也就有了结论,女婿赡养岳父岳母不违法。

但女婿就真的能撒手不管岳父岳母了吗?
二、独生女、双户女在面对丈夫不愿意尽赡养义务时该怎么办

女婿并不能对岳父岳母撒手不管,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只是对子女进行了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发,确实可以得出这个一个结论,但我国并不是只有这一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因此女婿是需要协助女方赡养岳父岳母的。

当然这里说的是“协助”,这就意味着主要赡养人是女方,次要赡养人才是女婿。

但结婚以后,除了婚前个人财产,剩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赡养,本质上还是两人在进行赡养。

此外,还有很重要的一个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的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女方死亡的情况下,女婿想要继承岳父岳母的财产,那么就必须证明自己曾经尽过赡养义务,否则无法继承,更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所以如果不想让岳父岳母的财产落入他人手中,自己只能干巴巴眼红的,那么就乖乖尽到赡养义务,毕竟世间事都是如此,有付出才会有收获。

独生女、双户女可以将以上的法律问题和自己的丈夫说清楚,想必对方也不会太过于计较,如果依然不愿意,那也很简单,自己也不赡养对方的父母即自己的公公婆婆就行。

当然这样一来,这段婚姻也就没有了同舟共济、患难与共的意义了。
三、总结

在女方已经死亡、或双方已经离婚的情况下,女婿可以不赡养岳父岳母,但在女方健在,两人婚姻关系尚且存续的情况下,女婿有协助赡养的义务。

如果女婿坚持不赡养,那么同样的也相当于放弃了继承岳父岳母遗产的权利,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反过来,如果儿媳妇不赡养公公婆婆也是如此。

但大家应该知道的是,法律是最低底线的道德,很多人可以做到不违法犯罪,但是未必就正确,未必就高尚。

一个不违法犯罪,但同时拥有美德的人,才是最值得人们夸赞的人,比如说河南女婿刘天聚——

刘天聚1967年与魏从荣结婚,结婚以后,他就把多病的岳父岳母接到了家中,主动承担起了赡养责任。

后来岳父因病去世,岳母精神状态不好,身体每况愈下,也是他东奔西跑、砸锅卖铁,把自己累得生了一场大病,硬生生将岳母从鬼门关里拉了回来。

2001年妻子撒手人寰,岳母哭得浑身发抖,林天聚向她保证,自己会一直负责照顾她,此后他也数十年如一日地照顾着岳母,直到岳母101岁,成了有名的长寿老人。

有时候岳母会说真想自尽算了,说自己是刘天聚的拖累,但刘天聚却说自己照顾她一点都不烦,父母早已去世,岳母就是他的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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