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夫妻关系证明

跃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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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可以去民政局办理。夫妻关系证明即是婚姻状况公证,婚姻状况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未婚、结婚、离婚状况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需提供的材料申办婚姻状况公证当事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居民身份证 、户口册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需原住所地 公安派出所 出具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当事人提供以下证明: (一)申办未婚(未再婚)公证当事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及出境时间;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或档案存放部门(人才市场,街道劳动服务公司等)出具的未(未再)曾登记结婚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无人事(组织、劳资)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二)申办结婚公证当事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结婚证丢失 的,由原登记机关换发夫妻关系证明书;
(2)申请人配偶的户口册、护照的复印件; (三)申办离婚公证当事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生效的 离婚判决书 、调解书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离婚证书及复印件;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 授权委托书 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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