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声嘹亮
鹿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江滨西路331
工作时间: 0
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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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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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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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联系方式: (0577)88362084
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古浦路与宾航路交叉口西南150米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0
9:00-
1
2:00,
1
3:00-
1
7:00
联系方式:
乐清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颁证大厅
地址: 乐清市伯乐东路888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温州市瓯海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温州市瓯海区娄桥瓯海大道瓯海区行政中心6号楼一楼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0577)88516920
瑞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文庄路瑞安市客运中心站1层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0577)65655371
温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2299号1802室
工作时间: 夏季 周一至周五 0
8:30-
1
1:30,
1
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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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冬季 周一至周五 0
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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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1
4:30-
1
7:30
联系方式:
苍南县婚姻登记中心
地址: 温州市苍南县人民大道755号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泰顺县婚姻登记处
地址: 罗阳镇新城大道191号3楼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0
8:00-
1
1:30,
1
4:30-
1
7:00
联系方式:
平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昆阳镇体育馆路128号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0577)63719900
乐清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大荆分处
地址: 温州市乐清市环城东路与下宅垟路交叉路口往东南约200米(蓝天幼儿园东南侧)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洞头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海兴路洞头区行政服务中心3层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婚姻登记
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荣新路6号附近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和材料
结婚登记流程大致如下:
(一)申请
符合申请结婚登记要求的持本人登记照片、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共同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现场填写申请登记结婚所需填写的声明。
结婚登记申请准备的证件材料视个人情况而定,如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申请结婚登记,需持有本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检证明、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材料,对于离过婚的当事人,还需持离婚证或离婚证明材料。
外国人,如常驻我国的外国人、外籍华人等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登记,需持有本人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国籍证件)、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官方出具的关于本人婚姻状况的证明等材料。
(二)审查
婚姻登记处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与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无误,不明之处,当事人会被婚姻登记机关询问,必要情况下还会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登记、领证
若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符合结婚条件,婚姻登记处会予以登记,然后发放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会注销其离婚证;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会根据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解释不予登记的缘由。
离婚办理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离婚登记的办理流程大致如下:
(一)申请
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应当根据规定签订离婚协议书,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的),提出申请,并且提供以下证件、证明材料:
1、本人的结婚证;
2、合规的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港澳台通行证、护照等;
3、在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
婚姻登记处的工作员会按规对夫妻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次审核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的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可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三)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出关于离婚登记申请受理的回执单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回执单找不到的可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离婚登记机关撤回之前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待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给当事人发放《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书》,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的,当做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处理。
(四)审查
在离婚冷静期结束后30天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属于节假日的话,则以节假日后第一日作冷静期期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按规定携带相关的证件、材料,如当事人的照片、结婚证、身份证或护照、离婚协议书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按规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规定,给予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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