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一生平安
现实生活中,债务人会用《离婚协议》来转移自己的财产或设置不公平、不对等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归属约定。对于债务人夫妻共同债务而言,因债权人可以不受债务人夫妻《离婚协议》约定的限制而仍然要求夫妻双方偿还债务,因此不存在债权人维权之说。而对于债务人个人债务来说,遇到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时,债权人该如何保障其权益呢?
一、债务人用《离婚协议》转移财产的主要方式
实践中,债务人用《离婚协议》转移财产的主要方式有两种:
1.债务人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社会生活中,此类情形比较常见。大多表现为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等大宗或者大额财产约定归举债人的配偶另一方个人所有,或者约定归双方的子女所有;也有少数情况是举债配偶将其个人财产约定归配偶另一方个人所有或者归子女所有。
2.约定“天价”抚养费以达到转移债务人财产的效果。这是一种更隐秘的财产转移方式。
二、债权的救济途径
现行法律制度下,对于债务人用《离婚协议》转移财产的情形,债权人的主要救济途径有两种:
(一)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相关约定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有明文规定。
第538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539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540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541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542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确认无效,即主张债务人与其配偶的《离婚协议》相关约定无效
《民法典》第154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债权人主张《离婚协议》有关条款无效案件中,涉及到债务人主观方面存在“恶意串通”,对债权人的举证要求高,故现实中,这类诉讼的胜诉难度大。实践中,债权人更多地利用前述第一种救济途径,即行使撤销权。然而,当行使撤销权因除斥期间超过而无法胜诉时,当事人也可以考虑直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有关条款无效。
三、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争议的诉讼策略
(一) 确定适格当事人
常见案件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的配偶列为第三人。如果《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涉及到债务人子女的,则可以考虑同时将该子女列为第三人。
(二)诉讼请求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诉讼请求确定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与第三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部分或者全部,判令被告与第三人将涉案财产变更登记为共有或各占适当比例【可参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4820号】;
(2) 判令被告(第三人)承担原告为实现撤销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等必要开支;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举证思路和证据罗列
通常,债权人举证思路如下:首先,证明合法、确定的债权存在;其次,证明被告的《离婚协议》存在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且损害了债权实现;其
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未超过除斥期间。
根据上述撤销权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发生时,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 债务人实施了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3. 债务人的上述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4. 债权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参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7774号民事判决书】。
四、法院审理债权人撤销权争议时考量要点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以备全体债权人债权的清偿,体现现代民法强化诚信原则以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价值取向。但同时,因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突破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将债权人的债权效力延展到了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介入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中。如果适用不当,极可能对交易安全构成威胁,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债务人对于财产的自治和处分。因此,评判债权人撤销权应否得到支持时,应当综合平衡债权人权利、债务人自治以及第三人交易安全三者之间的平衡。而《离婚协议》系集当事人身份关系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配于一体的特殊协议,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且财产处置一般与身份解除具有关联性,从维护身份关系稳定角度,法官对相关内容撤销会采取更为严格的标准。【参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7774号判决书】。
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即归纳整理为案件争议焦点。
(一)债权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必须经过法院确认?
法官都会将债权真实存在确定为一个基本条件,但该债权是否必须经过法院确认?实践中是有争议的,也存在不同判例。
例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7774号判决书论述不准许撤销的原因时,认为债权及履行期限尚未经过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