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女方一年多没见面,之前见面一次登记过离婚手续,没有办理成功,请问还需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吗?

Yuan

Yuan

您好,鉴于您之前未成功办理离婚登记,目前您与女方仍属于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如果双方有协议离婚的合意,是需要再次到婚姻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若有其他情况的,您也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离婚解除婚姻关系,也即经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

另外,想了解一下,您上次未成功办理离婚登记的原因是什么呢?以便我们进一步给您解答。

如有相关法律需求可进一步沟通!

喵ポニョ

喵ポニョ

您好,还需要去重新办理。

自民法典颁布实施后,离婚冷静期制度也开始实施,您在办理离婚登记时首先应当由双方进行离婚登记申请,在申请之后的30日为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不能办理正式离婚登记。离婚冷静期结束后的30日内,还需要和配偶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正式离婚登记,办理后双方才可以解除婚姻关系。

如果并非以上原因未能成功办理的,您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诉讼离婚。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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