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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具体情况。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对事实婚姻采取了不承认主义原则,但考虑到早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事例仍普遍存在,因此,又对部分特殊情况下的事实婚姻采取了限制承认主义作为补充原则。具体地说,可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可按照事实婚姻对待;
二是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应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时计算,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不承认是事实婚姻,按同居关系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