ペ青柠檬*
汉代女性相对还是比较开放的,儒家礼教的对女性的禁锢教条尚在初级阶段,汉武帝时期不分尊卑任用人才也是一大执政特色。汉代女人可以协议离婚,寡妇可以再嫁、情侣可以私奔。
说到女子的地位,不能不说如今早已家喻户晓的吕后专政故事。吕后多谋而果断,汉并天下后,曾经努力协助刘邦翦除异姓诸侯王。她处死韩信,力促刘邦夷灭彭越宗族。汉惠帝死后,吕后临朝称制八年,擅权用事。汉朝这种所谓“母党专政”,“权在外家”的情形屡有发生,从而大大提升了女子的社会地位。于是,就出现了汉朝女子尊贵的特殊的历史文化现象。在汉朝,有名的女子不但可以封侯,还可以拥有爵位和封邑。如汉高祖刘邦就曾封兄伯妻为阴安侯,吕后当政后,也曾封萧何夫人为酂侯,樊哙妻吕媭为临光侯。汉宣帝刘询赐外祖母号为博平君,以博平、蠡吾两县户万一千为汤沐邑。
汉朝女子尊贵现象也使女子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中占据较高地位。汉朝的公主蓄养面首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汉武帝的姑母馆陶公主刘嫖寡居,宠幸董偃,一时“名称城中,号曰‘董君’”。即便是汉武帝还要尊称董偃为“主人翁”,一时“董君贵宠,天下莫不闻”。“其后公主贵人多逾礼制,自董偃始”。
由于皇帝的姑母寡居时候可以肆无忌惮的与情夫同居,因而使当时寡妇再嫁成为自然而合理的事情。据史料记载,汉武帝的姐姐平阳公主初嫁曹时,再嫁卫青;汉宣帝的女儿敬武公主初嫁富平侯张临,再嫁临平侯赵钦,赵钦死后,又嫁给高阳侯薛宣;汉元帝的冯昭仪母初嫁冯昭仪父,再嫁郑翁;汉桓帝刘志的邓皇后之母初嫁邓香,再嫁梁纪等等。可见,在汉朝的皇家内院,寡妇再嫁犹如家常便饭。
据《后汉书·宋弘传》记载,汉光武帝时,湖阳公主新寡,刘秀便问起心中可有中意郎君。湖阳公主说:“宋公威容德器,群臣莫及。”表示对大司空宋弘德才与仪表的爱慕。刘秀尽管愿意谋求撮合,但宋弘则以“臣闻贫贱之知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加以拒绝。湖阳公主的婚事虽遭夭折,但她敢于主动追求有妇之夫的行为,真实反映了当时寡妇追求幸福婚姻生活社会风尚。
西汉初年名臣陈乎之妻,嫁陈乎以前已五嫁;新寡的卓文君夜奔司马相如;可以想像当时社会实不完全以再嫁为非。
在日常生活中,直至东汉初年,男女交往仍是相当自由的。民间因日常工作的需要,也不可能严行男女之防。
但是自东汉安帝开始,朝廷每每褒奖「贞妇」,安帝、顺帝和桓帝在改元赐民爵、粟、帛时,贞顺都是褒奖之列。
西汉成帝时,着名儒家学者刘向编校《列女传》一书,力主女子不宜专擅,应以三从为尚,同时刘向亦认为女性须「明是非,懂礼仪」,他在书中列举汉代以前足资女性效法或鉴戒的女子,分为母仪、贤明、仁智、贞节、辩通、孽娶等类,可见以刘向为代表的汉儒是要求女性修善去恶,培养多方面才德的看法。
公元119年汉安帝“诏赐贞妇有节义谷十斛,甄表门闾,旌显厥行”。一次贞洁,全族荣耀。女子的克己牺牲可以换来家族虚荣心的满足。
上行则下效,硕儒显宦为了迎合当权者的贞操观念,大书特书,推行贞洁。
东汉的女性学者班昭(又称曹大家,即《汉书》作者班固之妹)着《女诫》一书,认为女子应当以协助夫家为先,又拟出一套为人妇者应以「敬慎」、「曲从」的态度来事奉舅姑和丈夫的行为准则。《女诫》一书,对女性的要求及其在家庭、社会中的身份工作更为明确。
由此可见,在封建社会的第一个鼎盛时期——汉代,妇女有一定的社会地位,男女之间的恋爱也比较自由,但是毕竟是封建社会,男权占绝对的主流,儒家学说也对妇女地位一再压制。到宋朝的时候程朱理学已经把三从四德、三贞九烈的思想灌输到整个社会,相对于宋朝以及以后的明清两朝来说,汉代女子还是比较幸运的。
明清时期的妇女地位:
妻子以丈夫的附庸面貌出现在家庭
自从原始社会中父权制确立,
男子成为家长,
开始了奴役女子的历史。
人类社会进入阶
级社会以后,
更加强和巩固了男性家长的地位。
在封建时代,
人们把男女关系比作天地关系,
天高地下,夫尊妻卑,人们认为这是正常的伦理,设若高下颠倒,尊卑易置,妻主夫从,则
是反常的乱伦了。
清代只承认男性为家长,蔑视女子的家庭地位,在户籍登记中,户主一定是男子。
只在
没有男子或成年男子的情况下,
才允许女性做家长。
有时甚至不记载妇女,
如乾隆二十二年
(
1757
年)保甲法,给民户名牌,
“书家长姓名、生业,附注丁男名数,不及妇女”
①
。被
统治者视为神圣之物的谱牒的记载,
绝对以男性为中心,
它记录男子的血缘关系,
写明男性
家长的简历,包括他的妻室和子女。
妇女上宗谱,
是为了交待男子配偶情形,并非为了女子
本人。有的宗谱写明妻子的娘家和出嫁女的婆家情况,对此有的宗谱认为“无关轻重”
,不
需要写,只有“妻及女夫之父,其嫡派祖先有达尊硕望者并及之,以著其阀阅,至女夫之子
孙有爵秩者,亦详载之,以志我之所自出”
②
。即使这种情形的,有的宗谱仍不著录:
“女所
所适,虽贵不书”
③
。很明显,即使书写女子事迹,亦是为了显示宗族的光彩。
妻子作为丈夫的附庸,清律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五服关系中,
妻为夫服斩衰服,而夫为
妻则降一等,服齐衰服;妻对夫的父母亦服斩衰,而夫对岳父母只服五服中最轻的缌麻服;
妻殴打丈夫,不管丈夫告发与否,均杖一百,如果有伤,加凡人斗殴三等治罪,若致残废,
绞立决,倘若致死,则斩立决,若故杀就凌迟处死
④
。妻子欧打、杀害丈夫,属于“恶逆”
、
“不睦”的“十恶”之条,罪大恶极,为常赦所不原
⑤
。丈夫殴打妻子,没有成伤的不论罪,
致伤的,妻子告发,依凡人斗殴减二等治罪,致死的绞监候,故意杀害的绞立决
⑥
。清朝司
法机关完全按照这些规定处理夫妻纠纷案件。嘉庆二年(
1797
年)
,山西介休县人任存禄打
死妻子李氏,晋抚蒋兆奎依夫殴妻至死者绞律,判绞监候
⑦
。四年(
1799
年)
,福建长汀钟
学友被妻郭氏毒死,
原来郭氏八岁就到婆家为童养媳,备受丈夫虐待,
钟又把女儿出卖,这
才起意害死丈夫,结果她被凌迟处死
⑧
。司法表现出,夫妻犯同样的罪,夫减刑而妻加刑,
夫对妻犯罪,
至重判绞决,
而妻则重至最酷烈的刑法——凌迟。
这是法律对夫妻的主从关系
的肯定。
妇女在“别内外”
、
“勿听妇言’训条下,被排斥和限制参予家政
男子是家长,掌握着家政大权,
不允许妇女分割。统治者极力提倡所谓
“别内外”
、
“勿
听妇言”
,来实现他们的目的。
“别内外”
,是保守妇女“贞操”的手段和伦理,这一点随后
将谈到。这里指出,
它要求女子不与外人外事接触,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妇女参予家政,尤
其是家庭外部事务的可能。湖南湘阴士人王朗川《言行汇纂》
宣称妇女有十三禁,
第一条就
是禁“干预外政”
①
。社会伦理蔑视女子,认为她们见识少,气量小,家庭的不和是她们引
起的,因此妇言听不得,否则就是“牝鸡司晨”
,必定出乱子。统治者及社会主流观念总是
把这类谰言做为治家经验,写在家训中,如武进谢氏《宗规》说妇女若“不避内外,不事女
红,长舌司晨”
,
“皆是女德不淑”
②
。
妇女从事家务劳动,类似于“家庭女仆”
排斥和限制妇女参与家政,
妇女的家长附从地位的实质是什么,
就可想而知了。
主流社
会要求女子,出嫁之前从父母,做“淑女”
;出嫁之后从丈夫,做“贤妻”
;生儿女之后精心
养育子女,做“良母”
。按照这个要求,妇女的任务就是所谓‘相夫教子”
,即在丈夫指导下
从事家务活计,
若是上层家庭,
主妇指导婢妾去工作,
劳动者家庭主妇就亲自从事家中杂务。
婚仪中“奉箕帚往婿家”
,就充分反映了妇女在夫家进行洒扫炊厨的家庭劳动的内容。这种
劳务是为家庭、为丈夫服务的,是一种“对家庭中的私人事务的义务”
,不具备社会劳动性
质
③
,因而这种劳动不能提高妇女社会地位,相反,它正表明了女子的“家庭女仆”
④
、
“家
庭奴隶”
⑤
的地位。
至于社会上层家庭的主妇,
不过是主要管家婆和女仆头领罢了。
妇女
“家
庭女仆”
的地位,
就是她们是家长属员的实质。
还需指出,
妇女的家务劳动,
做饭,
看孩子,
是最原始、
最繁重的劳动,付出的体力代价是艰巨的。而这种极其琐碎的劳动,束缚了女子
智力的发展,使她们变得“愚钝卑贱”
⑥
。不合理的社会制度造成了女子这种状态,反过来
又把它做为诬蔑、统治妇女的一个藉口。
女子成为“生孩子底简单工具”
妇女的可悲命运,
还在于她们是实质上的生育子女的工具。
私有制的社会,
生儿子是家
庭重大的事情,在财产较多的家庭中尤其如此。丈夫要求妻子生儿子,如果不能生育的话,
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的原因,都推在女子的身上,
认为女的犯了罪,列为七出之条,可以撵
出家门。传统社会主流意识更想出理由,叫妻子心甘情愿地让丈夫娶妾,
“不孝有
三,无后
为大”就是它的理论,使一夫多妻成为正常的制度。
丈夫为了财产不致沦落他族,
后继人确实是自己的儿子,
即不仅是名义上的,
而且是血
统上的,绝对要求妻子保守贞操。贞操观念,
社会意识把它看作妇女的气节问题,
是女子的
最高道德。为了妻子保持贞操,丈夫要求妇女过幽居的生活,避免与丈夫以外的男子接触。
前面提到“别内外”
,包含禁止女子与外人接近的内容。康熙时即墨杨姓家族《家法》规定:
“异姓卑幼,妇人不许辄见。小姑之夫不见,侄婿非大事不见,堂侄婿大事亦不见”
。对比
较近的亲戚的男子尚且如此,不相干的人更不能交往了,所以该《家法》又说:
“妇人不得
入庙焚香,不许游山玩景,不许与男子语”
。这一条规则,目的就在后一句话上。对家中的
仆人,女子是有事情要处理的,不能一概不联系,于是又有相应条规:
“家人不许入中门,
有所禀则扬声传语;有事呼入,则妇人避之,有所诏,则隔帘而命之”
。该《家法》还规定:
“妇人非至亲之家,不得住”
;
“妇人不许往疏亲家饮燕”
①
。如此这般,简直差点把女子捆
绑在室。
对于女子贞节的要求,在各个阶层的家庭中,
都是相同的,是为私有制所决定。但如上
述多种多样的具体要求,各种类型家庭不全一样,在劳动者家中程度要差些,甚至差得多。
如过幽居的生活,社会上层家庭有可能实现,
劳动者的妻子要下田,当然要走出家门,
出现
“壮丁健妇相杂于道”的景象,没有可能来藏“娇”
。
妻子时或被当作财产出卖
女子作为男子的附属品,最严重的是被视作财产,以至被出典出卖。本来,丈夫用聘金
娶妇,
是变相的买老婆,
自然形成处置妻子的人身直至典卖的实际权利。清代,卖妻的事在
各地时有发生。康熙时兴国知县张尚瑗在一份报告中写道:
“兴邑敝俗,或因伉俪不和,或
为饥寒所迫,辄将己妻妾妄作姊妹等项名色,转嫁他人,或写立婚书,公行嫁卖”
②
。说明
该地卖妻的事实和原因。
究其缘由有两个方面,
一是夫妻不睦,
这是家长包办婚姻的必然恶
果;
一是为贫穷所迫,
这是封建剥削制度的必然产物,
所以兴国的卖妻及其原因带有普遍性,
反映全国的情况。四川汉川人黄同兰,移居德阳县,替儿子黄秀元娶江子陇之女为妻,
小夫
妇合不来,
黄同兰商得江子陇的同意,把江氏卖给曾宣为妾,
得财礼钱十七千文,
到曾宣迎
娶的时候,黄又向他要酒水钱
③
。就是伉俪不和而卖妻。
清初顾炎武在陕西户县、
歧山之间,
看到农民为了交纳钱粮,
“相率卖其妻子”
④
。康雍间,绩溪县陈文成的家族中,
“贫屦至欲
鬻妻子者十三家”
⑤
,可见卖妻者之多。
鬻妻者受国赋、私租、债务、贫病、岁欠等原因的逼迫,靠嫁卖妻子解决眼前的困难。
这种买卖、当授受之际,原来的夫妻生离死别,男的伤心欲焚,女的“哀啼不忍去”
⑥
,夫
妇“相诀而哭”
⑦
。被卖的妻子对丈夫依依不舍,毫无怨恨,这是因为卖人者与被卖者都是
被压迫的受苦人,妻子被卖的决定因素不在丈夫,而在封建社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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