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到明清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发什么了什么变化?其主要原因是什么

ペ青柠檬*

ペ青柠檬*

汉代女性相对还是比较开放的,儒家礼教的对女性的禁锢教条尚在初级阶段,汉武帝时期不分尊卑任用人才也是一大执政特色。汉代女人可以协议离婚,寡妇可以再嫁、情侣可以私奔。

说到女子的地位,不能不说如今早已家喻户晓的吕后专政故事。吕后多谋而果断,汉并天下后,曾经努力协助刘邦翦除异姓诸侯王。她处死韩信,力促刘邦夷灭彭越宗族。汉惠帝死后,吕后临朝称制八年,擅权用事。汉朝这种所谓“母党专政”,“权在外家”的情形屡有发生,从而大大提升了女子的社会地位。于是,就出现了汉朝女子尊贵的特殊的历史文化现象。在汉朝,有名的女子不但可以封侯,还可以拥有爵位和封邑。如汉高祖刘邦就曾封兄伯妻为阴安侯,吕后当政后,也曾封萧何夫人为酂侯,樊哙妻吕媭为临光侯。汉宣帝刘询赐外祖母号为博平君,以博平、蠡吾两县户万一千为汤沐邑。

汉朝女子尊贵现象也使女子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中占据较高地位。汉朝的公主蓄养面首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汉武帝的姑母馆陶公主刘嫖寡居,宠幸董偃,一时“名称城中,号曰‘董君’”。即便是汉武帝还要尊称董偃为“主人翁”,一时“董君贵宠,天下莫不闻”。“其后公主贵人多逾礼制,自董偃始”。

由于皇帝的姑母寡居时候可以肆无忌惮的与情夫同居,因而使当时寡妇再嫁成为自然而合理的事情。据史料记载,汉武帝的姐姐平阳公主初嫁曹时,再嫁卫青;汉宣帝的女儿敬武公主初嫁富平侯张临,再嫁临平侯赵钦,赵钦死后,又嫁给高阳侯薛宣;汉元帝的冯昭仪母初嫁冯昭仪父,再嫁郑翁;汉桓帝刘志的邓皇后之母初嫁邓香,再嫁梁纪等等。可见,在汉朝的皇家内院,寡妇再嫁犹如家常便饭。

据《后汉书·宋弘传》记载,汉光武帝时,湖阳公主新寡,刘秀便问起心中可有中意郎君。湖阳公主说:“宋公威容德器,群臣莫及。”表示对大司空宋弘德才与仪表的爱慕。刘秀尽管愿意谋求撮合,但宋弘则以“臣闻贫贱之知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加以拒绝。湖阳公主的婚事虽遭夭折,但她敢于主动追求有妇之夫的行为,真实反映了当时寡妇追求幸福婚姻生活社会风尚。

西汉初年名臣陈乎之妻,嫁陈乎以前已五嫁;新寡的卓文君夜奔司马相如;可以想像当时社会实不完全以再嫁为非。

在日常生活中,直至东汉初年,男女交往仍是相当自由的。民间因日常工作的需要,也不可能严行男女之防。

但是自东汉安帝开始,朝廷每每褒奖「贞妇」,安帝、顺帝和桓帝在改元赐民爵、粟、帛时,贞顺都是褒奖之列。

西汉成帝时,着名儒家学者刘向编校《列女传》一书,力主女子不宜专擅,应以三从为尚,同时刘向亦认为女性须「明是非,懂礼仪」,他在书中列举汉代以前足资女性效法或鉴戒的女子,分为母仪、贤明、仁智、贞节、辩通、孽娶等类,可见以刘向为代表的汉儒是要求女性修善去恶,培养多方面才德的看法。

公元119年汉安帝“诏赐贞妇有节义谷十斛,甄表门闾,旌显厥行”。一次贞洁,全族荣耀。女子的克己牺牲可以换来家族虚荣心的满足。

上行则下效,硕儒显宦为了迎合当权者的贞操观念,大书特书,推行贞洁。

东汉的女性学者班昭(又称曹大家,即《汉书》作者班固之妹)着《女诫》一书,认为女子应当以协助夫家为先,又拟出一套为人妇者应以「敬慎」、「曲从」的态度来事奉舅姑和丈夫的行为准则。《女诫》一书,对女性的要求及其在家庭、社会中的身份工作更为明确。

由此可见,在封建社会的第一个鼎盛时期——汉代,妇女有一定的社会地位,男女之间的恋爱也比较自由,但是毕竟是封建社会,男权占绝对的主流,儒家学说也对妇女地位一再压制。到宋朝的时候程朱理学已经把三从四德、三贞九烈的思想灌输到整个社会,相对于宋朝以及以后的明清两朝来说,汉代女子还是比较幸运的。

明清时期的妇女地位:

妻子以丈夫的附庸面貌出现在家庭

自从原始社会中父权制确立,

男子成为家长,

开始了奴役女子的历史。

人类社会进入阶

级社会以后,

更加强和巩固了男性家长的地位。

在封建时代,

人们把男女关系比作天地关系,

天高地下,夫尊妻卑,人们认为这是正常的伦理,设若高下颠倒,尊卑易置,妻主夫从,则

是反常的乱伦了。

清代只承认男性为家长,蔑视女子的家庭地位,在户籍登记中,户主一定是男子。

只在

没有男子或成年男子的情况下,

才允许女性做家长。

有时甚至不记载妇女,

如乾隆二十二年

1757

年)保甲法,给民户名牌,

“书家长姓名、生业,附注丁男名数,不及妇女”


。被

统治者视为神圣之物的谱牒的记载,

绝对以男性为中心,

它记录男子的血缘关系,

写明男性

家长的简历,包括他的妻室和子女。

妇女上宗谱,

是为了交待男子配偶情形,并非为了女子

本人。有的宗谱写明妻子的娘家和出嫁女的婆家情况,对此有的宗谱认为“无关轻重”

,不

需要写,只有“妻及女夫之父,其嫡派祖先有达尊硕望者并及之,以著其阀阅,至女夫之子

孙有爵秩者,亦详载之,以志我之所自出”


。即使这种情形的,有的宗谱仍不著录:

“女所

所适,虽贵不书”


。很明显,即使书写女子事迹,亦是为了显示宗族的光彩。

妻子作为丈夫的附庸,清律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五服关系中,

妻为夫服斩衰服,而夫为

妻则降一等,服齐衰服;妻对夫的父母亦服斩衰,而夫对岳父母只服五服中最轻的缌麻服;

妻殴打丈夫,不管丈夫告发与否,均杖一百,如果有伤,加凡人斗殴三等治罪,若致残废,

绞立决,倘若致死,则斩立决,若故杀就凌迟处死


。妻子欧打、杀害丈夫,属于“恶逆”

“不睦”的“十恶”之条,罪大恶极,为常赦所不原


。丈夫殴打妻子,没有成伤的不论罪,

致伤的,妻子告发,依凡人斗殴减二等治罪,致死的绞监候,故意杀害的绞立决


。清朝司

法机关完全按照这些规定处理夫妻纠纷案件。嘉庆二年(

1797

年)

,山西介休县人任存禄打

死妻子李氏,晋抚蒋兆奎依夫殴妻至死者绞律,判绞监候


。四年(

1799

年)

,福建长汀钟

学友被妻郭氏毒死,

原来郭氏八岁就到婆家为童养媳,备受丈夫虐待,

钟又把女儿出卖,这

才起意害死丈夫,结果她被凌迟处死


。司法表现出,夫妻犯同样的罪,夫减刑而妻加刑,

夫对妻犯罪,

至重判绞决,

而妻则重至最酷烈的刑法——凌迟。

这是法律对夫妻的主从关系

的肯定。

妇女在“别内外”

“勿听妇言’训条下,被排斥和限制参予家政

男子是家长,掌握着家政大权,

不允许妇女分割。统治者极力提倡所谓

“别内外”

“勿

听妇言”

,来实现他们的目的。

“别内外”

,是保守妇女“贞操”的手段和伦理,这一点随后

将谈到。这里指出,

它要求女子不与外人外事接触,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妇女参予家政,尤

其是家庭外部事务的可能。湖南湘阴士人王朗川《言行汇纂》

宣称妇女有十三禁,

第一条就

是禁“干预外政”


。社会伦理蔑视女子,认为她们见识少,气量小,家庭的不和是她们引

起的,因此妇言听不得,否则就是“牝鸡司晨”

,必定出乱子。统治者及社会主流观念总是

把这类谰言做为治家经验,写在家训中,如武进谢氏《宗规》说妇女若“不避内外,不事女

红,长舌司晨”

“皆是女德不淑”


妇女从事家务劳动,类似于“家庭女仆”

排斥和限制妇女参与家政,

妇女的家长附从地位的实质是什么,

就可想而知了。

主流社

会要求女子,出嫁之前从父母,做“淑女”

;出嫁之后从丈夫,做“贤妻”

;生儿女之后精心

养育子女,做“良母”

。按照这个要求,妇女的任务就是所谓‘相夫教子”

,即在丈夫指导下

从事家务活计,

若是上层家庭,

主妇指导婢妾去工作,

劳动者家庭主妇就亲自从事家中杂务。

婚仪中“奉箕帚往婿家”

,就充分反映了妇女在夫家进行洒扫炊厨的家庭劳动的内容。这种

劳务是为家庭、为丈夫服务的,是一种“对家庭中的私人事务的义务”

,不具备社会劳动性


,因而这种劳动不能提高妇女社会地位,相反,它正表明了女子的“家庭女仆”


“家

庭奴隶”


的地位。

至于社会上层家庭的主妇,

不过是主要管家婆和女仆头领罢了。

妇女

“家

庭女仆”

的地位,

就是她们是家长属员的实质。

还需指出,

妇女的家务劳动,

做饭,

看孩子,

是最原始、

最繁重的劳动,付出的体力代价是艰巨的。而这种极其琐碎的劳动,束缚了女子

智力的发展,使她们变得“愚钝卑贱”


。不合理的社会制度造成了女子这种状态,反过来

又把它做为诬蔑、统治妇女的一个藉口。

女子成为“生孩子底简单工具”

妇女的可悲命运,

还在于她们是实质上的生育子女的工具。

私有制的社会,

生儿子是家

庭重大的事情,在财产较多的家庭中尤其如此。丈夫要求妻子生儿子,如果不能生育的话,

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的原因,都推在女子的身上,

认为女的犯了罪,列为七出之条,可以撵

出家门。传统社会主流意识更想出理由,叫妻子心甘情愿地让丈夫娶妾,

“不孝有
三,无后

为大”就是它的理论,使一夫多妻成为正常的制度。

丈夫为了财产不致沦落他族,

后继人确实是自己的儿子,

即不仅是名义上的,

而且是血

统上的,绝对要求妻子保守贞操。贞操观念,

社会意识把它看作妇女的气节问题,

是女子的

最高道德。为了妻子保持贞操,丈夫要求妇女过幽居的生活,避免与丈夫以外的男子接触。

前面提到“别内外”

,包含禁止女子与外人接近的内容。康熙时即墨杨姓家族《家法》规定:

“异姓卑幼,妇人不许辄见。小姑之夫不见,侄婿非大事不见,堂侄婿大事亦不见”

。对比

较近的亲戚的男子尚且如此,不相干的人更不能交往了,所以该《家法》又说:

“妇人不得

入庙焚香,不许游山玩景,不许与男子语”

。这一条规则,目的就在后一句话上。对家中的

仆人,女子是有事情要处理的,不能一概不联系,于是又有相应条规:

“家人不许入中门,

有所禀则扬声传语;有事呼入,则妇人避之,有所诏,则隔帘而命之”

。该《家法》还规定:

“妇人非至亲之家,不得住”

“妇人不许往疏亲家饮燕”


。如此这般,简直差点把女子捆

绑在室。

对于女子贞节的要求,在各个阶层的家庭中,

都是相同的,是为私有制所决定。但如上

述多种多样的具体要求,各种类型家庭不全一样,在劳动者家中程度要差些,甚至差得多。

如过幽居的生活,社会上层家庭有可能实现,

劳动者的妻子要下田,当然要走出家门,

出现

“壮丁健妇相杂于道”的景象,没有可能来藏“娇”

妻子时或被当作财产出卖

女子作为男子的附属品,最严重的是被视作财产,以至被出典出卖。本来,丈夫用聘金

娶妇,

是变相的买老婆,

自然形成处置妻子的人身直至典卖的实际权利。清代,卖妻的事在

各地时有发生。康熙时兴国知县张尚瑗在一份报告中写道:

“兴邑敝俗,或因伉俪不和,或

为饥寒所迫,辄将己妻妾妄作姊妹等项名色,转嫁他人,或写立婚书,公行嫁卖”


。说明

该地卖妻的事实和原因。

究其缘由有两个方面,


一是夫妻不睦,

这是家长包办婚姻的必然恶

果;


一是为贫穷所迫,

这是封建剥削制度的必然产物,

所以兴国的卖妻及其原因带有普遍性,

反映全国的情况。四川汉川人黄同兰,移居德阳县,替儿子黄秀元娶江子陇之女为妻,

小夫

妇合不来,

黄同兰商得江子陇的同意,把江氏卖给曾宣为妾,

得财礼钱十七千文,

到曾宣迎

娶的时候,黄又向他要酒水钱


。就是伉俪不和而卖妻。

清初顾炎武在陕西户县、

歧山之间,

看到农民为了交纳钱粮,

“相率卖其妻子”


。康雍间,绩溪县陈文成的家族中,

“贫屦至欲

鬻妻子者十三家”


,可见卖妻者之多。

鬻妻者受国赋、私租、债务、贫病、岁欠等原因的逼迫,靠嫁卖妻子解决眼前的困难。

这种买卖、当授受之际,原来的夫妻生离死别,男的伤心欲焚,女的“哀啼不忍去”


,夫

妇“相诀而哭”


。被卖的妻子对丈夫依依不舍,毫无怨恨,这是因为卖人者与被卖者都是

被压迫的受苦人,妻子被卖的决定因素不在丈夫,而在封建社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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