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再婚必须改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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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离婚后再婚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由当事人的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到有关部门更正。所以如果离婚后当事人的户口簿未更改为离异状态的,再婚时,需要先更正以后才能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第(三)款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剑气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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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再婚必须改户口本吗?关于结婚后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怎么改,如何从未婚改成已婚,有哪些流程,一起去看看吧。
一、离异再婚必须改户口本

是的,这样方便互相之间下一段感情的开始。

再婚在当今社会其实也是屡见不鲜的,主要是因为现在的离婚率很高,而在解除了上一段婚姻关系之后,每个人都还是有再次追寻幸福的权利,因而就会出现再婚的情况。

虽然此时对于当事人来讲属于再婚,但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并不会因为是再婚就受到歧视。而在工作方面,用人单位也不能因为员工是再婚,即剥夺其享受相应婚假的权利。

而再婚,也是需要按照规定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怎么改

如果需要,公民可持婚姻登记证到住所地派出所申请注明即可。

如果是未婚改已婚,带身份证和结婚证到派出所改就行了。若是已婚改未婚,那肯定是派出所给你填错了,派出所会与婚姻登记处联系,查一查你的身份证号码是否登过记,然后给你改过来。


1.未婚改已婚:请带好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去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变更。


2.已婚改离异:请带好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去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变更。


3.离异再改已婚:请带好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再婚的结婚证,去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变更。


三、户口本未婚改已婚流程

首先:


1.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填写说明


(1)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民族自治地区可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填写。


(2)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可用计算机填写,也可用手工填写。凡用手工填写的,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3)填写内容相同的,要将内容都写上,不得以“同上”或其他符号代替。


(4)有关登记项目的填写

其次:


1.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填写

如:户别——分“家庭户”和“集体户”。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或单身居住独立生活的填“家庭户”;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寺庙等单位集体宿舍的公民,填“集体户”,等等跟着单据流程填写基本信息就行了。

小小小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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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再婚必须改户口本。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由当事人的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到有关部门更正。所以如果离婚后当事人的户口簿未更改为离异状态的,再婚时,需要先更正以后才能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再婚需要的程序如下:


1、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2、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无误且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场发给结婚证。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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