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长
1 王甲与张丙的父女关系不会消失
2 张丙有权继承王甲的遗产
3 王甲的10000元应该由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分,婚姻继承法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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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丙改姓应征王甲同意,改姓后王甲父女前系还存在
2.既然父女关糸存在就有权继承她应继承的那部份
3.那要看同为第一继承人的人数了?10000/第一继承人数.就是应该继承的钱数
木鱼
你好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丙和王甲的父女关系不会消灭。
2.有,既然她们还存在父女关系,当然丙享有继承权。
3.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和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的规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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