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致友
婚姻司解释(二)第二四条引发公众热议条司解释:债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能够证明债权与债务明确约定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 婚姻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财产约定归各自所夫或妻外所负债务第三知道该约定夫或妻所财产清偿 条说清楚通名义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例外能够证明证明与债权约定债务证明第三知道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各自所 遇遇该类诉讼应该积极证明债务或者知情夫妻婚内财产约定 除外通证明债务未用于夫妻家庭比用于三、比赌博欠债比第三欠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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