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风残月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财产”。身体伤害所获得的赔偿金和补偿金是对受害人的治疗和抚慰的专门费用。所以,凡是与人身损害的补偿的款项专属于个人。但是,残疾赔偿金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残疾赔偿金的获得,通说认为是因为个人受到伤害导致残疾,使得自身劳动能力下降因而收入也会随即下降,而给予受害方相应的收入降低的补偿,而非精神性赔偿,也非专属于个人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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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以上受伤的到的赔偿属于夫妻一方财产,不予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