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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民法典》第1088条。
重庆一个男子与全职太太离婚的时候被判补偿15万,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公正判决。法院作出如此判决的依据是《民法典》的第1088条。在这一条中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承担比较多的家庭义务时,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对方进行赔偿,赔偿数额应以双方协商为主,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在新的《民法典》颁布以后,女性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在《民法典》1055条和1057条中就有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夫妻双方都有参加工作,生产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对方不能干涉。而夫妻中一方为了支持另一方的工作,放弃自己的自由和工作机会回归家庭,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另外一方就要给予适当的补偿。
事件中的这对夫妻本身是同学,他们在结婚以后女方有高薪的工作,但为了照顾女儿和生病的婆婆,选择辞职回归家庭,成了一个全职主妇。但在婚姻生活中,两个人因为子女的教育和婆媳关系而产生诸多矛盾。男方提出离婚,但遭到了法院的驳回,过了一段时间后男方再次提出离婚,这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因为女方在多年的婚姻生活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所以这个男子应该给予女方离婚,家务经济补偿15万。
但多数网友认为这15万的补偿也不能买回女方的青春,他辞职以后回归家庭,当全职太太,牺牲了自己的前途和未来,但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很多人都认为这个女子当初的选择是错误的,不应该放弃工作成为一个家庭主妇,那样根本无法实现女性的价值,只依靠离婚时的家务补偿,也不能满足自己以后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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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的依据是家庭妇女在家里照顾孩子,打扫卫生,也是一种职业,也是有付出的,所以理应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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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对照顾子女,孝顺父母,协助另一方工作较多者,可以在离婚时候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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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夫妻一方因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的时候,就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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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中对婚姻补偿的要求,判处男子补偿女子15万元作为其婚前的经济损失。《民法典》中除了对婚姻法规定外,还对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也进行了规定。
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该事件中夫妻双方结婚后,妻子因为需要照顾女儿和男方患病的母亲,从而辞去了工作,成为了一名家庭主妇。后来因为家庭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夫妻双方发生了很多的矛盾。随后两人曾经起诉结婚但是被驳回,随后两人开始分居生活,重新申请了离婚诉讼。最终法院判处两人离婚,并且根据《民法典》要求男子补偿女子的经济损失。女子的行为完全符合《民法典》中的规定,法院的判罚是没有问题的。
离婚赔偿的规定。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中包括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等三个方面。法律中对妇女在家庭劳务价值的保护上还是比较到位的。但是依旧存在一定的问题,妻子在婚姻期间承担的家庭的义务要远远高于丈夫,而且丈夫的经济收入要远高于女性,所以这就婚姻在某些方面还是存在不公平的现象。该事件中妻子没有工作也没有任何的经济来源,所以需要通过法律层面对妻子进行救助,如果确定了离婚,妻子在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无法很好的生活。离婚首先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进行分割,随后会根据家庭双方所承担的家庭义务,来确定赔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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