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使

疙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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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法律赋予婚姻中无过错方的一种权利救济方式,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导致离婚的情形,另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如果双方都有上述错误情形,都无权请求损害赔偿。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无过错起诉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必须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作为被告参加离婚诉讼,不同意离婚且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判决离婚后一年内,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在办理婚姻登记一年内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东明

东明


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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