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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规定出轨方净身出户,除非出轨方自己同意净身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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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¹⁵¹³⁵⁴³⁶⁷⁷⁰
协议人∶XXX,男,xx年×月×日出生,住 x×市×x×路xxx号。
协议人∶XXX,女,xx年×月×日出生,住××市×××路x×x号。
协议人XXX/XXX双方于xx年×月×日在xx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x年×月×日生育儿子xxx。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方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方×x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在每月5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抚养费)。
三、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xx路xx小区xx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XXX万元,现协商归女方XXX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XXX现金XXX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方所有。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五、XXX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时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时送回XX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XXX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X年X月X日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双方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