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月
文档 问:我是一名退休工人,中年丧偶,2001年开始从退休金中拿出6万元用于炒股。2004年与退休工人董某再婚。婚后我继续利用业余时间炒股,以补充日常生活开支。偶尔挪用家里的部分积蓄来炒股,但在赢利后都能及时把挪用钱的归还。如今股票已增值至40万元。2006年我夫妻俩因生活琐事时有矛盾,感情恶化,12月中,董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家庭股票的增值部分财产。 经庭审后,法院作出了“6万元股金仍属我的婚前财产,其余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均分配”的判决。请问,法院的判决合理吗?广西:张辉明 答:你婚前购买的6万元股票,是婚前投入的个人财产,剩下的34万元既可能是婚前所购股票的增值,也可能是婚后投入财产的增值。炒股期间亏损部分或收益部分应算作婚前发生个人财产收益或亏损还是婚后共同财产部分的收益或亏损已无法区分。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该规定明确认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股票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本案中你认为股票增值部分财产主要是婚前财产的增值,但又举不出证据加以证实,故增值财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即使所购股票是你的婚前个人财产,因其增值收益是在婚后所得,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是正确的。(冷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