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可以以子女改变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吗

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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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不可以以子女改变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所以支付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方的法定义务,其无正当理由不得对支付子女抚养费表示拒绝,也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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