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缕阳光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现役军人还有两种:
(1)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官、警士长、专业警士、警士;
天空
一、离婚的条件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离婚的程序
(一)、协议离婚程序有:
1、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书;
2、婚姻登记机关审查;
3、离婚登记和发给离婚证。
(二)、起诉离婚的程序为:
1.准备好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到法院立案起诉;
2.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会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另一方;
3.庭前调解;
4.调解不成的,开庭审理;
5.等候判决。
【法律依据】
根据《军队贯彻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二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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