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扇
看过中央台法制频道讲过类似案例“新娘不是我”。讲女方以为男方要来迎娶,结果男方娶了另一个有财力的女人。女方索要侵害名誉的精神损失费,男方反诉要彩礼。律师分析,中国传统上的彩礼钱,因为是赠与性质,一旦做出,无权要回。
你哥的婚姻的确无效,他们的情况应为同居。
你哥和她生活期间,双方如果有共同收入,在结束同居关系后会进行分配,如果是个人收入,比如工资,拿出证据证明是个人所得,不需要分配。
有可能女方会提出精神损失费的要求,因为毕竟共同生活而且办事了。
你们考虑清楚。
李传锋
你哥哥和我一样 这个没关系的 什么都不要分 可以直接的说你也可以什么都不用给她 如果是你哥哥要分的你感觉良心过不去 你分给她点什么 如果是她要分的不想给可以不给
参不透
现在咱们国家的法律你不这么的完善,全部退还也不绝对,建议你去律师行问下!
海带
司法解释: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附: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估计是按同居处理,彩礼你们没有理由要求退还吧,那应该算作你们的赠予,具体你还是问问律师吧。不过要回来的几率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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