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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婚姻登记机关会长期保存婚姻登记档案。根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六条,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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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档案通常包括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离婚登记申请表等多项内容。如果您只需要查看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等特定的内容,可以向相关部门或法院提出申请,说明您需要查看的具体内容并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材料。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些离婚相关的个人信息是需要保密的,可能无法被公开或提供给除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查阅。所以具体的情况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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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档案是指记录离婚的相关信息和证明文件的文件。离婚档案包含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公证书、离婚证书等。在处理离婚档案时,可以只调取离婚部分的信息,这是完全可以的。
一般来说,离婚档案记录了夫妻双方的基本信息、婚姻状况、离婚原因、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协议等内容。如果只需要了解离婚部分的信息,可以仅调取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等文件,这些文件包含了离婚的相关信息,可以满足查询需求。
当然,如果需要对离婚档案进行全面的调取,可以查看所有相关文件。对于需要处理离婚档案的机构或个人而言,应根据自身需要,灵活应用,无需全部调取,可以只调取离婚部分的信息,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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