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婚姻制度

立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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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唐代法定的婚姻年龄,唐太宗贞观元年定为:“男20岁,女15岁”就可以结婚;玄宗开元二十二年,唐玄宗为了增加人口,把结婚年龄又降低到“男15岁,女13岁”。 唐代确立婚姻关系第一步是立“婚书”。因唐代法律规定长辈可以包办子女的婚姻,子女如果不服从,法律规定,丈责一百,因而,决定了唐代的婚姻并不是自由恋爱,一般不能体现青年男女的个人意愿。 除了立“婚书”外,唐代由于受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婚俗的影响,买卖婚姻非常普遍。

法律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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