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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不必然是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婚前个人财产,区别于这两个。
结婚彩礼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
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上述规定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2、彩礼由一方家庭占有的。
由于彩礼未转入男女双方的财产共同体,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则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此时仍应考虑当事人送彩礼时的目的性按照《解释(二)》第十条第(二)、(三)项的立法本意,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予以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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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依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法律上的彩礼,主要是指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对于女方婚前使用彩礼购买的房子归谁这个问题,应当视情况而定:
1、如果男方将彩礼钱交给女方家之后,女方父母将该彩礼钱交给女方,女方在结婚前全款购买房子并登记在其名下的话,那么该房子就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如果女方仅用该款项支付了购房首付款部分,并登记在其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话,离婚时就要有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话,法院一般会判决该房屋归属于女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和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由女方向男方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2、如果彩礼钱是直接交由女方父母,并一直由女方父母保管。那么,如果双方结婚后,女方父母使用这笔钱为女方购置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并明确表明该房屋是赠与女方个人的,那么该房屋就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男方无关。
3、如果男方将彩礼钱交给女方家之后,女方父母将该彩礼钱交给女方,并且女方将该彩礼钱带到丈夫家,用于夫妻双方的日常生活支出了,那么该财产就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了混同。一般来说该彩礼钱就视为父母对于双方的“资助”了,如果女方再使用这笔钱去购买房屋的话,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离婚时,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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