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鱼
这种情况。男子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也没有什么违法行为。并且也没有产生什么不良的后果。而最关键的是女方起诉的理由。就是要解除双方的关系。也没有追究男子其他的法律责任。所以在这个案件中。男子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清风叙来
这个男子我觉得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因为女孩子是可以去上告的。因为我们要知道先处理的两个人的婚姻关系或者是其他关系,这个是法院的一个处理方式,处理完了之后,女方把男方告上法庭,这是另一个案件了。
参不透
这种行为属于敲诈勒索,肯定是需要受到法律的处罚的,结婚是自由的,强制性结婚违反我国的法律。
张道明
男子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因为他并没有危害到女子,但是法院撤销了他们的婚姻关系。
醉露梧桐
需要,男子的行为非常的恶劣,构成了敲诈勒索,当然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落魄先生
重庆一黄女士以自己受到胁迫结婚为由,将自己的丈夫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经过法院了解,两人在没有结婚之前,黄女士就提出分手,而男方以自杀为要挟,要求黄女士与其结婚,最后黄女士屈服,与其登记结婚,但婚后并未生活在一起,本案该男子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男子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法律里面,法律责任分为三种,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在这个案子里,没有公权力机关的参与,自然不涉及到行政法律责任,本案中男子以胁迫自杀为由,强制与黄女士登记成为夫妻,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因胁迫缔结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严重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不构成结婚的法定要件,在法律上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违背其真实意思的婚姻,就是本案中黄女士的做法,然而在本案中,这并不是该丈夫的民事法律责任,因为关于婚姻关系的登记是由民政部门办理的,判决的执行只需要民政部门处理即可。事实上男方可能涉及刑法上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但在刑法里,承受暴力的对象一定是受胁迫方,然而本案中男方只是以自己的性命向对方施加威胁,严格说来并不存在对黄女士的暴力。
二、关于可撤销的婚姻关系在法律里,可撤销的婚姻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本案中因胁迫产生的婚姻关系,另外一种情况是一方隐瞒重大疾病而缔结的婚姻关系。可能大部分人对于可撤销的婚姻关系有所误解,比如在本案中,可能很多人认为王女士与她的丈夫已经成立了婚姻关系,现在需要去办理的是离婚,但事实上,在法律里只要受胁迫的黄女士主动撤销婚姻,那么之前所缔结的婚姻关系就自始并不存在,也就是说,婚姻关系本身就不成立。
关于婚姻讲究的是你情我愿,我国在法律上一直以来倡导的就是男女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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